2、對殘疾人、老年人和烈屬從事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報經市縣地方稅務局批準,給予50%-90%減免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3、個體工商戶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點損失的,其生產經營所得,經市縣地方稅務局認定,可在0-3年內給予適當的個人所得稅減免照顧。
4.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和家庭手工業的,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免征個人所得稅1年。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可參照執行。
5.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具體稅收優惠政策:
(1)社區居民服務業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八項內容:家庭保潔服務、醫療保健服務、兒童保育和教育服務、患病兒童教育培訓、兒童和學生委托服務、老年服務提供者看護和接送服務(不含出租車接送)、孕產婦和節育咨詢、優秀育兒和優秀教育咨詢。
(二)營業稅: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經營收入,自個人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下崗證明之日起,個體工商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免征營業稅三年。
(3)個人所得稅:在社區從事家政服務、環境衛生、交通安全、治安等非生產經營活動的,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4)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與營業稅壹並免征,免征手續按有關規定辦理。
6、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從事社區服務的,比照從事社區服務的下崗職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退役士兵憑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出具的自謀職業證明材料,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
7、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從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3年。
8、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憑職工的上崗證、經核實的營業執照、身份證,可免繳稅務登記證(變更)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二條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適用稅收征管法和本細則的規定,並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合同、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