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票是根據增值稅的特點,為加強增值稅抵扣管理而設計的發票,供壹般納稅人抵扣稅款使用。增值稅專用票是壹般納稅人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是目前最重要的扣稅憑證。
允許扣除從賣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增值稅專用發票具體包括以下兩種:1。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或者應稅行為開具的發票。
2.機動車銷售稅控統壹發票。機動車銷售稅控統壹發票是由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具的發票。
(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進口貨物辦理報關進口手續時,納稅人需要向海關申報繳納進口增值稅,並從海關取得完稅證明,即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增值稅準予扣除。目前,海關負責征收貨物進口環節的增值稅。試點納稅人辦理進口貨物報關進口手續時,需向海關申報繳納進口增值稅並從海關取得完稅證明,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增值稅準予抵扣。試點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實施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第31號,2013)執行“先比對後抵扣”政策。
(3)農產品收購憑證。
購進農產品時,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票證或海關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購貨發票或銷售發票註明的農產品進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壹般有以下五種情況:1。從壹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抵扣。
2.進口農產品按照海關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增值稅稅額抵扣。
3.購進農產品,按照銷售農產品增值稅普通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進價和13%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
4.從農民手中收購農產品時,按照農產品收購價格和收購單位自行出具的扣除率13%計算的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目前,農業生產者在銷售自己的農產品時免征增值稅。他們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票,只能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對於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也禁止開具增值稅專用票,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對分散的農戶,收購單位應向農戶開具收購發票。以上三張憑證也可以作為進項稅抵扣。
5.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規定,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酒精、植物油實行核定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5號,2012)明確了具體的核定辦法。
後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範圍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57號)規定,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擴大核定扣除範圍。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完稅憑證。
納稅人購買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服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允許在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完稅證明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予以抵扣。“完稅證明”包括完稅證明和完稅證明兩種票證。
幾個註意點:1。關註本次“營改增”與之前在增值稅抵扣憑證種類上的變化。與《原試點實施辦法》相比,“營改增”增值稅抵扣憑證有以下變化:壹是刪除了“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要是新的增值稅發票制度全面實施,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統壹為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是將“接受應稅服務”改為“購買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主要是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銷售被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三是將“完稅憑證”改為“完稅憑證”。
2.註意所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自1994增值稅改革實施以來,為加強增值稅管理(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抵扣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先後發布了多項稅收規定,其中部分規定仍然有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的增值稅相關問題,除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執行外,還應按照上述原增值稅政策規定執行。因此,試點納稅人應註意這壹原則,其中在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方面應註意以下規定:壹是關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是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如何領購、開具、繳銷、申報、開具和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規定。
2005年4月1日起,增值稅發票升級版將在全國逐步推行,納稅人通過升級版開具發票。2015 12 1為進壹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收現代化的需要,在新系統的基礎上,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增值稅電子發票,重點是電子商務、電信、快遞、公用事業等行業。
從06年2065438+65438+10月+0日起,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停止使用。為避免浪費,方便納稅人發票的使用,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遲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3.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應當合法合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六條:“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應當有書面合同、支付憑證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發票。
信息不完整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對於審核比對結果壹致的海關付款憑證,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審核比對結果當月的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4.註意增值稅抵扣憑證的抵扣期限。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期。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稅控統壹發票),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由稅務機關認證,並在認證後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進項稅額抵扣。
需要註意的是,為貫徹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精神,進壹步優化納稅服務,方便納稅人納稅,自2065年3月1日起,對納稅信用A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
(2)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期限。
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於增值稅抵扣範圍的海關繳款書,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核比對,其增值稅才能作為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屬於增值稅抵扣範圍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9[2009]617號)的規定,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申請審核比對。逾期未申請進項稅的。
未按規定期限認證或申報抵扣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和海關完稅憑證,未按規定期限在稅務機關進行認證或申報抵扣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5.註意,有些扣稅憑證是合法的,但不能抵扣。非正常損耗購進的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運輸勞務,雖已取得合法的扣稅憑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加工修理勞務和運輸勞務;不動產非正常損失所涉及的進項稅,以及該不動產所消耗的外購貨物、設計服務、施工服務等不能抵扣。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商品被盜、丟失、黴變、變質,以及因違法違規造成的商品或不動產被沒收、毀壞、拆除等。這些非正常損失是納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導致應稅主體的損失。為了保證稅收負擔的公平性,虧損不應由國家承擔,因此納稅人無權要求抵扣進項稅。這裏所指的在制品是指仍在生產過程中的產品,對應於成品,包括各生產工序中正在加工的產品和已加工但未檢驗或檢驗但尚未辦理入庫手續的產品。產成品是指完成全部生產過程,驗收入庫,並能按合同規定的條件送到訂貨單位,或能作為商品銷售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