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通知》(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第39號+09)、《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重新調整建設工程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建辦函[2065 438+09]193號) 和《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關於調整我省現行建設工程計價增值稅稅率的通知》(造價[2019]7號),現將我市建設工程計價增值稅稅率的計算和調整通知如下:
1.對以2018版《安徽省建設工程計價規範》為基礎,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建設工程,增值稅稅率由10%調整為9%,建設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9%)。
二、不執行2018版安徽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建設工程:
(1)對適用壹般計稅方法但不采用《關於調整合肥市建設項目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合造價[2018]4號)的建設項目,增值稅稅率由10%調整為9%確定工程造價;定額調整系數按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關於依據安徽省增值稅稅率調整現行建設工程計價的通知》(造價[201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適用壹般計稅方法並按《關於調整合肥市建設工程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合造價[2065 438+08]4號)計價的建設工程:
1,各計價定額的調整系數仍按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發布的《關於調整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現行計價依據的實施意見》(造價[2016]11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2.建設工程造價按10%稅率開票的,執行10%稅率的規定(合同造價[2018]4號)。
3.如果工程造價按9%的稅率開具建築增值稅發票,則以稅率10%為基數的工程造價乘以系數0.9985確定。
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