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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水資源管理辦法(2006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水資源管理,防治水害,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發揮水資源的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綜合效益,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資源法〉條例》。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和水害防治。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條水資源屬於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管理的水庫中的水,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第四條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有效保護、註重效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多重功能,協調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第五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工作。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並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水資源、水工程和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控告和舉報。第二章水資源的規劃和開發利用第八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根據全國和省的水資源規劃以及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本地區水資源開發現狀,制定流域和區域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防治水害的規劃。制定規劃,必須進行全面的科學考察和水資源調查評價。

綜合規劃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專業規劃的制定由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征求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規劃的修改必須按規劃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九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服從防洪的總體部署,堅持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正確處理局部和整體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應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的生活用水需求,統籌考慮農業、工業、生態環境和航運的需要。

開發利用水資源不得擅自改變原有水系;確需改變的,應當依法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第十條水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應當經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第十壹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水資源的實際情況和優先開發利用地表水、合理開發地下水、鼓勵汙水處理和回用的原則,積極組織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蓄)水、引水和排水,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毗鄰水域的不同行政區域不得單方面建設對跨行政區域的邊境河流水量、水質和防汛抗旱有影響的排水、阻水、取水、截水(蓄)等工程,不得單方面改變水域現狀。第三章水資源配置和取水管理第十三條全市和跨縣的水資源長期供求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水資源長期供求規劃和本市實際情況編制,經市發展計劃部門審查批準後實施。

縣水長期供求規劃,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水長期供求規劃和本地區實際情況,經縣發展計劃部門審批後編制。第十四條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流域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規劃,編制水量分配方案和幹旱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跨流域、跨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幹旱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幹旱緊急情況下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調度方案的編制,應當服從防汛抗旱的總體安排,遵循生活用水優先的原則,兼顧上下遊、左右岸和相關地區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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