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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股權變更流程

合夥企業股權變更的具體流程:

1.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大廳窗口領取);

2.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加蓋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到工商局登記大廳辦理);

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單,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舊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

4.變更稅務登記證(持稅務變更通知書去稅務局);

5.變更銀行信息(持銀行變更通知到基本賬戶開戶銀行辦理)。

合夥企業股權變更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由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原股東大會決議。(全體老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蓋章)主要內容:轉讓涉及的當事人、轉讓的股權份額及股權轉讓價款優先權的行使、受讓方及其他股東等。股權轉讓後公司的股本結構;

4.股權轉讓協議。(轉讓雙方簽字,自然人簽字,他人蓋章)主要內容:協議雙方名稱;轉讓股權的份額及其價格;轉讓股權的交割日期;股權轉讓款的交付日期和方式;簽訂協議的時間、地點和有效方式;其他內容(包括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協議雙方認為需要澄清的;

5.股權轉讓給公司其他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新壹屆股東大會(股權轉讓後的股東)作出決議。(全體新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蓋章)主要內容:因股東變更而發生變化的其他事項(包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組織人員的變動等。).

綜上所述,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應當自股份轉讓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需要攜帶必要的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二條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領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合夥協議修改後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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