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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如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法律分析:1、需要選定清算人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合夥企業之清算人,恰如公司之清算組,二者發揮的作用是相同的。清算人可由全體或部分合夥人擔任,也可以委托第三人擔任,但都應當在解散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選定,逾期未確定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通知債權人+備案登記+登報公告清算人確定後,應在10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並且,清算人還應自被確定之日起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3、支付稅費+清償債務合夥企業的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進行分配。

4、編制清算報告+註銷登記上述過程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九十壹條 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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