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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稅務機關若有爭議,雙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行為

依據《行政復議法》第12條第2款: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在發生稅務爭議的時候,小編還是建議與相關稅務主管部門進行充分的溝通,相互理解才是最好的解決方法,尤其是在稅務主管部門還沒有正式出具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時候,通過擺事實、講道理,向上級機關反映真實情況,壹旦稅務機關做了正式的書面結論之後,意味著就要走上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時效性也不好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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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真的不可避免走上了稅務行政訴訟這壹步,納稅人要考慮的問題就開始復雜了,但在尋求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之壹,就是要繳納稅額。很多納稅人在拿到稅務局出具的處理、處罰文書後,會激進得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雖然采取稅務行政訴訟可以讓納稅人更加充分的陳述申辯權利,也會有更加嚴格的證據審查程序,在稅務行政訴訟中,納稅人可以更加有力地把握證據問題。但采取稅務行政訴訟也有壹定的弊端,首先就是維護與稅務機關的良好關系難度會更加大,這是大部分納稅企業最不願意接受的情況。

行政復議還只是在稅務系統內部解決爭議,但如果到了行政訴訟階段,對抗性就強烈多了,不利於今後關系的維護,加上現在納稅人普遍稅務意識也不強,在實踐生活中,由於種種原因導致敗訴的案件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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