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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農業保險補貼政策

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省級機關通訊費補貼標準後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發證機關:河北省國家稅務局辦公室

文件編號:瓊財稅[2004]780號

發布日期:2004年9月,21。

生效日期:

各區縣(自治縣、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與美日韓開展電子方式稅收信息交換的通知》(國稅辦發〔2003〕42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妳們,並提出以下要求,請壹並遵照執行。

第壹,自動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各單位應充分利用現有的收集和檢查渠道,獲取情報所需的原始資料,各單位各部門應加強密切合作和協調,收集和整理與信息交換有關的相關信息和資料,如內外資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機構或個人向非中國境內居民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機構或個人支付的收入支付和可疑貿易支付等,以便進行盡可能詳細的信息交換。

二、自動化信息的制作、存儲和上傳。各區、縣(市)局應在收集、整理信息交換信息的基礎上,確定專人對收集的信息進行認真審核或核對,並負責自動信息的制作、存儲和上傳。自動信息的制作應嚴格按照通知所附的格式和要求進行,制作的自動信息應及時向市局報告,並按照國家保密法和檔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存檔。自動保存和上傳的信息應由制作人、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簽字,並加蓋區、縣(市)局公章。

三、自動信息的保密、上傳方式和上傳時間。在自動信息的采集、整理、制作和存儲中,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信息交換保密規則的通知》(國〔2002〕931號)的規定,註意保密,防止信息泄露。為保證自動信息的安全上傳,縣(市)局上傳至市局的信息應采用紙質形式,由專人送至市局信息交換管理部門(市局涉外部門)簽收,不使用電子文檔。各區、縣(市)局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將準備好的與上壹年度相關的自動信息上報市局,市局按總局要求審核核對,並於6月30日前將自動信息交換文件上報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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