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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稅務管理案例解析

壹、贈限額扣除(扣除比例30%)的規定

個人公益慈善捐贈限額扣除,是指納稅人進行公益慈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包括以下具體情形:

(壹)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租賃住房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

《國務院關於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幹經濟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41號)第七條規定:繼續鼓勵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性捐贈範圍,經稅務機關審核後,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三) 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具體解釋,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

涉及到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限額扣除30%的具體政策規定有如下文件:

1.納稅人將其應納稅所得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教育、民政部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1﹞164號)

2.納稅人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發﹝2001﹞214號)

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2﹞973號)

4.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8號)

5.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向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捐贈,並用於法律援助事業的,可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22號)

6.對納稅人向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可納入公益救濟性捐贈範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62號)

7.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捐贈,個人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63號)

8.納稅人通過閻寶航教育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4﹞341號)

9.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向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的捐贈,捐贈額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國稅函﹝2005﹞952號)

10.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向民政部緊急救援促進中心的捐贈,捐贈額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國稅函﹝2005﹞953號)

11.對個人通過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中國公安英烈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財稅﹝2006﹞73號)

12.對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用於艾滋病防治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財稅﹝2006﹞84號)

1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通過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2006﹞324號)

14.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2006﹞326號)

15.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和學術交流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2006﹞447號)

18.對納稅人通過中國禁毒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6﹞1253號)

16.對個人通過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中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和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實行稅前扣除。(財稅﹝2006﹞164號)

17.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用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捐贈,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財稅﹝2006﹞171號)

18.自2007年1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中國青少年社會教育基金會、中國職工發展基金會、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中遠慈善基金會、張學良基金會、周培源基金會、中國孔子基金會、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中國交響樂發展基金會、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中國電影基金會、中華環保聯合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中國麻風防治協會、中國扶貧開發協會和中國國際戰略研究基金會等16家單位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財稅﹝2007﹞112號)

(四)訂閱捐贈黨報黨刊的費用支出 可視同公益救濟捐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商企業訂閱黨報黨刊有關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24號)規定,對工商企業訂閱《人民日報》、《求是》雜誌捐贈給貧困地區的費用支出,視同公益救濟性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予以稅前扣除。

(五)捐贈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

公益慈善捐贈稅前扣除限額的具體計算程序為:

1.調整所得額

將捐贈額從計算所得額中剔除,計算沒有扣除捐贈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2.計算扣除限額

將調整後的所得額乘以30%,得到扣除限額。

3.計算扣除額

將實際捐贈額與計算出來的扣除限額進行比較,以孰低確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額度。也就是說,個人當期實際發生的公益慈善捐贈不足所得額的30%的,據實扣除;超過30%扣除限額的,按照30%限額扣除。

案例公益慈善捐贈的稅前扣除限額計算

張某是壹位專職作家,居民個人,2019年取得稿酬所得100萬元,無其他所得,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不含公益慈善捐贈)全年合計7萬元。張某在2019年通過某慈善基金會在某貧困地區小學捐贈圖書館壹座,捐贈金額20萬元,收到該慈善基金會開出的合規捐贈票據。該基金會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捐贈額未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問題:計算張某的捐贈稅前扣除額及全年應納稅額

解析張某取得的所得屬於“稿酬所得”,其應稅收入額=100萬元*(1-20%)*70%=56萬元。

張某的應稅所得額=56萬元-基本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等7萬元=43萬元。

張某公益慈善捐贈扣除限額=43萬元*30%=12.90萬元,低於實際捐贈額20萬元,因此只能扣除12.9萬元。

張某全年應納稅額=(43萬元-12.90萬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301000*25%- 31920=43330元。

二、全額扣除 (扣除比例100%)的規定

(壹)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

財稅﹝2000﹞21號第壹條規定,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二)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

《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8號)進壹步明確:

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及辦事機構、編制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由同級政府領導聯系者為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捐贈給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捐贈者準予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門代管或掛靠在政府某壹部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為部分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只有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開展重大活動(以總會文件為準)時接受的捐贈和轉贈,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贈或轉贈,必須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認可,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三)對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四)向農村義務教育或教育事業的捐贈

《關於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第壹條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壹條第8項規定,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五)對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 家單位的捐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規定,對個人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六)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 家單位的捐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規定,對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七)向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 家單位的捐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財稅﹝2006﹞66號)規定,對個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壹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八)對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的捐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規定,對個人通過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九)對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的捐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規定,對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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