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要求各省確定省內存儲比例。結合我省實際,參考其他省市做法,經征求各方意見,明確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工程建設合同額的2%,同時也明確了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的增減幅度和免除工資保證金的條件。國家規定單個項目合同金額較高的,各省規定工資保證金最高存儲限額。
經各方研究,明確單個項目工資保證金最高存儲金額不超過500萬元。實施辦法增加了享受工資保證金減免政策的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工資保證金按2%補足,主要體現了工資保證金的差異化管理和失信懲戒。細化了免除工資保證金的審核程序。對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交的免交保證金申請,當地人社部門將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社會公示7天。公示期滿後,符合條件的同意予以豁免。實施辦法細化了增加工資保證金支付工資表、工資保證金返還(註銷)確認所需材料、工資保證金返還(註銷)確認三個樣本,方便基層單位和施工企業使用。國家規定地方人社部門每半年至少檢查壹次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要求每季度檢查壹次,增加了檢查頻率,進壹步加強了對工資保證金的監督管理。
農民工押金退還流程是怎樣的?
1.由繳納保證金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並附《建築施工企業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聯系單》。
2.當地施工單位在我站繳納保證金的,需提供2010以來在我市承接的工程清單,工程所在地建設管理部門證明無違約。
3、外地、省市施工單位在我站交付保證金,需提供在錫的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提供2010以來的施工項目清單,以及我站監管科證明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
4.各施工單位應出具在後續工程建設中不發生農民工工資糾紛的承諾書。
5、施工單位將申請退還保證金的資料提交我站市場監管部,分管領導進行審核,然後提交站長進行審核和發放,施工單位持有效憑證到辦公室(財務部)支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負責辦理相關退還手續。
6.提供公司的銀行賬號。
法律依據: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1)工程合同價低於654.38+000元(不含654.38+000元)的,存入工程合同價的5%;工程合同價在654.38+000萬元以上(含654.38+000萬元),工程合同價4%的保證金,工程合同價在200萬元至5000萬元之間。
(2)對上壹年度未完工的在建工程,施工企業按剩余工程量和相應比例補足工資保證金;(3)無材料承包的工程,按工程合同價的8%收取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