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稅人開采銷售***生礦,***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生礦減征10%資源稅;未分開核算的,按***生礦和主礦適用稅目從高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
(二)納稅人開采銷售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伴生礦減征30%資源稅;未分開核算的,伴生礦按主礦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可以按照實際損失額的20%減征資源稅,但減免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資源稅應納稅額。單戶企業損失額在100萬元(含)以下的,由省政府授權省稅務局核準後執行減免政策;損失額在100萬元至300萬元(含)之間的,由省政府授權省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聯合核準後執行減免政策;損失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由省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聯合報省政府批準後執行。四、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印發的《河北省礦產資源稅實施辦法》(冀財稅〔2016〕68號)同時廢止。
附件:河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 征稅對象 稅 率 能 源 礦 產 煤 原礦 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稅率4.5% 2021年9月1日起,稅率6% 選礦 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稅率3% 2021年9月1日起,稅率4% 煤成(層)氣 原礦 1% 油頁巖 原礦 4% 選礦 3% 地熱 原礦 壹般行業,2元/立方米 特種行業,30元/立方米 金 屬 礦 產 金 屬 礦 產 黑 色 金 屬 鐵 原礦 原礦品位20%(含)以下的,稅率9% 原礦品位20%以上的,稅率6% 選礦 4% 錳、鉻 原礦 6% 選礦 3% 釩 原礦 3% 選礦 1.5% 鈦 原礦 4% 選礦 2% 有 色 金 屬 有 色 金 屬 銅 原礦 10% 選礦 7% 鉛、鋅 原礦 10% 選礦 6% 鎳、鎂、鈷 原礦 10% 選礦 5% 銻 原礦 8% 選礦 4% 鋁土礦 原礦 9% 選礦 4.5% 金 原礦 6% 選礦 3% 銀 原礦 5% 選礦 2.5% 鉑、鈀、釕、鋨、銥、銠 原礦 10% 選礦 5% 鈹 原礦 6% 選礦 3% 鋰、鎵、鎘 原礦 4% 選礦 2% 銦 原礦 5% 選礦 2.5% 非 金 屬 礦 產 非 金 屬 礦 產 非 金 屬 礦 產 礦 物 類 礦 物 類 礦 物 類 高嶺土 原礦 6% 選礦 5.5% 石灰巖 原礦 10元/噸 選礦 磷 原礦 7% 選礦 3.5% 石墨 原礦 12% 選礦 9.5% 螢石 原礦 8% 選礦 4% 硫鐵礦 原礦 4% 選礦 3% 自然硫 原礦 2% 選礦 1.5% 天然石英砂 原礦 6.5% 選礦 5% 脈石英、水晶、剛玉、天然堿、砷、碘、海泡石粘土 原礦 2% 選礦 1.5% 藍晶石、長石、菱鎂礦、矽藻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 原礦 12% 選礦 9.5% 膨潤土、陶瓷土 原礦 8% 選礦 6.5% 矽線石(矽線石) 原礦 5% 選礦 4% 滑石、鐵礬土 原礦 10% 選礦 8% 葉蠟石 原礦 3% 選礦 2.5% 矽灰石、方解石、透閃石、紅柱石、藍石棉 原礦 2.5% 選礦 2% 雲母、沸石、石榴子石 原礦 7.5% 選礦 6% 透輝石、珍珠巖 原礦 10% 選礦 8% 蛭石、石膏 原礦 8% 選礦 6.5% 重晶石、石棉 原礦 3% 選礦 2.5% 其他粘土(鑄型用粘土、磚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紅土、水泥配料用黃土、水泥配料用泥巖、保溫材料用粘土) 原礦 5元/立方米 選礦 大理巖、石英巖、砂巖、板巖、角閃巖、頁巖、浮石、凝灰巖、正長巖、含鉀砂頁巖、天然油石 原礦 7% 選礦 5.5% 白雲巖 原礦 8% 選礦 2.5% 片麻巖 原礦 8% 選礦 7% 玄武巖、輝綠巖 原礦 8% 選礦 4% 花崗巖 原礦 8% 選礦 3% 安山巖、泥炭 原礦 5% 選礦 4% 閃長巖、黑曜巖、蛇紋巖、麥飯石、橄欖巖、松脂巖、輝長巖、輝石巖 原礦 2% 選礦 1.5% 砂石 原礦 5元/噸 選礦 寶玉石類 寶石 原礦 20% 選礦 16% 瑪瑙、黃玉 原礦 5% 選礦 4% 水氣礦產 礦泉水 原礦 30元/立方米 鹽 鈉鹽 選礦 5% 天然鹵水 原礦 4元/立方米 海鹽 氯化鈉初級產品 5% 備註:除上述稅目外,原油、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鈾、釷、鎢、鉬、中重稀土等9個稅目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法》規定稅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