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規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促進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推動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健康穩定發展,根據《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河北省征收社會撫養費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程序(試行)》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戶籍在本市境內的公民,以及流入本市境內的流動人口。
第三條 違反《條例》規定生育(含收養)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二章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
第四條 按照《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深州市計劃生育局是社會撫養費的征收主體。市計劃生育局成立行政執法大隊,負責全市計劃生育違法案件的查處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處理與社會撫養費征收案件相關的行政應訴工作。
第五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市計劃生育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由市執法大隊負責征收。除市執法大隊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條 執法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壹定的文化程度,經過行政執法業務考試合格,並持有省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條 凡違反《條例》規定生育(含收養)子女的,按照《條例》及其細則規定,對生育雙方或收養當事人按以下相應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
(壹)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違反《條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不低於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二點五倍的金額征收;民營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勞動者違反《條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不低於本人上年度純收入二點五倍的金額征收;城鎮無業居民違反《條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不低於本市、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點五倍的金額征收;農村居民違反《條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不低於本鄉鎮農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純收入二點五倍的金額征收。違反《條例》生育第三個子女的,按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征收金額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個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額以此遞進累加。
(二)違反《條例》生育的第二胎為雙胞胎的,按政策外生育第三個子女征收。
(三)違反《條例》規定,提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從生育年度起到法定年度止,每提前壹年分別按壹千五百元的金額征收;其提前生育年度不足壹年的,每提前壹個月對生育雙方分別按壹百二十五元征收。
(四)符合《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條件,但未辦理《第二個子女生育證》而生育的,分別按五百元的金額征收。
(五)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生育第壹個子女的,按照《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壹)項規定的第二個子女的征收標準征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條例》第(壹)項規定的第三個子女的征收標準征收;生育第三個子女的,以此類推。
(六)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未辦理《結婚證》而生育第壹個子女的,分別按壹千五百元的金額征收。
(七)符合法定收養條件,但未進行登記而收養的,按壹千元的金額征收。
(八)無子女但未達到法定收養年齡而收養的,每提前壹年按二千元的金額征收。
(九)有子女而收養的,按照子女比照《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壹)項規定的標準征收。
第八條 流動人口政策外生育子女,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幹規定》第十八條執行。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
第十條 征收社會撫養費壹律使用《河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繳款書》(六聯單),使用其他票據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壹律無效。
第十壹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書起三十日內壹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存入市財政指定的銀行專用帳戶。
當事人壹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計劃生育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市計劃生育局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核並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分期繳納的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年,首次繳納不能低於應繳納社會撫養費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征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鄉鎮要協助市執法大隊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各鄉鎮確定壹名協管員,協助市執法大隊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積極提供政策外生育人員的住址、行蹤和財產等有關信息,幫助調查取證,協調村級配合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
第十四條 村(居)委會應配合市執法大隊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鄉鎮包村幹部、村“兩委”幹部、計生專幹要主動做好政策外生育人員的政策宣傳和思想疏導工作,勸其主動繳納社會撫養費。對因工作不力,造成人口失控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對違反規定生育子女的當事人,有弄虛作假、妨礙執行公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嚴重情形的,對違法生育的“名人、大戶”等負面影響較大,有代表性的案件,按照規定從重處理。
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當事人實際收入狀況或鄉鎮人均純(可支配)收入狀況。職工由其所在單位提供,農村居民、城鎮無固定職業者由市統計局提供,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者由其經營所在地的稅務部門提供納稅情況。
第十七條 市人民法院對市計劃生育局申請的計劃生育強制執行案件,要及時予以受理。采取提前介入、查封財物、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加大對社會撫養費案件的執行力度。
第十八條 市公安部門在辦理新生兒落戶時,應查驗計劃生育相關手續。
第三章 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
第十九條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全部上繳國庫,納入市壹般預算管理,並全部用於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由市財政局全部撥付計生局。市計劃生育局以各鄉鎮年度人口責任目標完成情況、社會撫養費實際征收金額,基礎設施建設投入以及人口規模等作為主要依據,給各鄉鎮撥付計劃生育經費。
第二十條 為便於資金管理及繳納,各鄉鎮區計劃生育委員會必須在市財政局指定的鄉鎮區政府所在地的銀行或信用社開設計劃生育行政處罰和社會撫養費專用帳號。
第二十壹條 征費機關要在四個工作日內將費款繳入指定的金融機構。
第四章 社會撫養費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計劃生育、財政、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三條 鼓勵群眾監督違法生育行為,舉報有關線索。凡舉報屬實的,由市計劃生育部門給予第壹舉報人五百元以上的獎勵,並為舉報人嚴格保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提高或降低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在征收工作中,對不執行群眾工作紀律、不按征收程序辦案等違法施政和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截留、坐支、挪用、貪汙、私分社會撫養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政紀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深州市計劃生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二OO九年五月壹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