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放假安排和國家稅務總局納稅申報時間表,2016納稅申報時間表已經公布,但各省情況不同,部分省市可能因金稅三期系統上線而延長納稅申報期限。具體以2016納稅申報明細表為準。請參考以下時間表:
其他註意事項: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壹百零九條規定,稅收征管法和本細則規定的期限的最後壹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屆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壹日;期限內連續3天以上有法定節假日的,按節假日天數順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納稅人,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消費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於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
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和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於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報送稅務機關。
6.《廢棄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管理條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12號第41號)第十四條規定,基金繳納人應當按季申報繳納基金。基金繳納人應當在季度結束後十五日內申報繳納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