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門依法對收費、罰款、集資、募捐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監察部門依法對收費、罰款、集資、募捐等行為,實施行政監察,並負責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查處三亂行為的工作。第三條 除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個人均無權設置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個人均無權設置罰沒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無償地、非自願地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第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授予罰款權的行政機關和收費單位必須到同級財政、物價和法制部門辦理《河北省收費許可證》(以下簡稱《收費許可證》)和《罰沒許可證》後,方可收費、罰款。第五條 收費單位必須配備專、兼職收費人員,在收費區域內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實行持證收費。
行政執法人員行使罰款權,必須向相對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有關罰款規定。
收到費款、罰款後,必須向相對人開具財政部門統壹印制或者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罰沒專用票據,並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或者收費專用章和收費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個人印章或者簽名。第六條 下列行為屬於亂收費行為,必須禁止:
(壹)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的;
(二)無《收費許可證》收費的;
(三)收費單位被撤銷或者收費項目被撤銷、廢止後不終止收費的;
(四)不持證收費或者不按規定公布收費項目、範圍和標準的;
(五)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國家機關在職責範圍內辦理公務收費的;
(六)在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對企業進行檢查、評比、達標、升級、評優、鑒定、考試等活動,並從中收費的;
(七)將國家機關職能轉移、分解到下屬單位或者經濟實體,進行有償服務的;
(八)國家機關在發放證照及辦理有關手續時,收取抵押金或者保證金的;
(九)利用職權或者壟斷地位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強行服務收費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收費行為。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亂罰款行為,必須禁止:
(壹)超越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擅自設立罰款項目、提高罰款標準、擴大罰款範圍、超越法定期限的;
(二)無《罰沒許可證》擅自罰款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罰款處罰時,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有關罰款規定的;
(四)罰款數額較大,不制作處罰決定書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罰款行為。第八條 下列行為屬於亂攤派行為,必須禁止:
(壹)除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要求單位和個人集資的;
(二)除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等緊急情況外,要求單位和個人贊助、資助和捐贈財物的;
(三)除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無償借調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
(四)行業主管部門強行要求企業事業單位參加各種有償培訓或者購買不需要的技術業務資料或者器材的;
(五)憑借職權強行要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訂閱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攤派行為。第九條 財政、物價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款行為進行定期審驗。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和執行罰款單位必須按規定向財政、物價部門報送收費、罰款情況統計表,提供帳冊和專用票據。第十條 罰款和按國家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的行政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費和罰款收入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上繳同級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暫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按《河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管理。第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不得給執行罰款單位下達罰款指標;不得將罰款收入與單位經費劃撥掛鉤;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提成。
執行罰款單位不得給行政執法人員下達罰款指標;不得將罰款收入與個人獎金、補貼收入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