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向市旅遊中心提出申請: 經營單位向市旅遊中心提出開展漂流項目 的申請, 並提交附有單位概況、 經營情況、 配套服務設施及景區規劃情況等相關資料, 由市旅遊中心依據 《舒蘭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提出初審意見。資源部門審批: 經營單位持市旅遊中心初審意見, 到鄉 鎮和水利等部門申請河道審批。 鄉 鎮和水利部門設置審批條件, 進行實地踏查, 合格者予以審批, 提供批準證明等相關資料。資格審查: 經營單位依照國家旅遊局《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鄉 村旅遊經營單位服務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價》 ( DB22/T 1817-2013) 及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 修訂) ( GB/T17775- 2003) 標準, 由相關部門依據相關標準, 由質監、 食藥監、 衛生、 公安、 海事、 安監、交通、 物價、 旅遊等相關部門, 逐項進行資格審查, 審批。到工商、 稅務機關註冊登記: 經營單位經資格審查合格後, 到市工商管理稅務機關依 法申請辦理註冊登記。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壹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壹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壹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第十壹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壹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