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兩者之間的* * *相似性。
1.審計方法基本相同。
因為,無論是內審還是外審,在現場核查中,基本都是采用復查、核對、復檢、重算、統計抽樣等常規審計方法來發現問題;
2.審計程序是相似的。
常用的順查法和逆查法的基本程序,以及進入被審計單位前的通知、進入時的會議和現場結束後的座談會也是類似的;
3.審計基礎基本接近。
內外部審計常用的法律依據壹般包括:會計法、會計基本準則、現金管理規定、會計準則及相關財務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常用法律法規”);
行為的依據也應該是:審計通知或業務約定等。雖然名稱不同,但功能和意義相似;
(2)兩者之間的聯系。
兩者的關系如下:內部審計的結論往往是外部審計在確定審計重點和範圍時不可或缺的壹部分;外部審計發現的問題、賬務調整意見和管理建議(或處罰決定)已成為被審計單位改善管理、加強會計核算的重要依據。
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區別。
1,審計範圍不同。其中包括:
社會審計的範圍主要是對委托單位內部控制的必要調查(又稱“風險評估和合規測試”)和對年度會計報告相關資料的審計(可稱為“實質性測試”);
政府審計的範圍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全部財務收支或基建項目;
內部審計的範圍還包括內部控制的詳細調查和經濟效益的評估。
2.審計人員是不同的。
社會審計人員主要是項目組或有註冊會計師的團隊(指大型審計);
政府審計人員是由廳、局領導派出的部門負責人、審計人員和外部專家(特殊項目除外,如經濟責任審計等。);
內審員壹般是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和在職員工,只有在涉及復雜項目或特殊需要時,才會聘請壹些外部專業人士(如註冊會計師、稅務師或造價工程師);但如果涉及到生產經營的調查和經濟效益的審計,就必須有“三司”的人員,即會計師、經濟師和工程師。
3.審計的目的不同。
社會審計的目的主要是驗證企事業單位的會計報表或財務收支,對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現金流量發表公允意見,為報告使用者(如金融機構、各級各主管部門,包括:工商局、金融辦、銀監會、證監會、科技部、財政廳、工信局和行業協會等)提供決策依據。);
政府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對照國家政策,運用審計手段查出國有企事業單位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並作出相應的處罰(如:責令限期繳納應繳納的款項;責令限期歸還侵占的國有資產;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責令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保護國家財產不受侵犯,維護國家財經法紀嚴肅性的其他措施[2];。
內部審計的目的主要是通過審計和分析評價,加強單位內部管理,提高會計水平和經濟效益。
4.報告格式不同。
社會審計的報告壹般比較簡單,分為:正文、三個主表(即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和報表附註;
政府審計報告壹般比較詳細,分為:審計依據、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被審計單位會計責任、審計實施基本情況和審計評價意見。即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以審計結果為依據,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評價。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政收支的事實和性質,處罰決定和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移送決定。必要時,可以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和財務收支管理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3];
內部審計報告應包括審計概述、審計依據、審計發現、審計結論、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4]。
5.不同的用戶。
社會審計的報告壹般在接受委托的前提下,在完成審計程序後提供給委托方;
壹般情況下,政府審計報告隨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
內審報告只需上報單位主管領導或董事會即可。
6.審核權限不同。
社會審計的所有審計業務都必須在接受被審計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的委托或簽訂業務協議的前提下進行,並根據具體情況提供相應的服務,不具有強制性;
政府審計大多是根據上級批準的年度審計計劃、全國統壹的審計項目和臨時性的審計指令進行的,具有強制性。
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是根據董事會批準的年度審計計劃和董事長、總經理臨時交辦的審計任務進行的。也有壹定的強制性,但其程度和分量無法與政府審計相比。
7.不同的管理體系。
會計師事務所是社會中介組織,只接受行業協會的管理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自1998與所屬單位(廳、局)脫鉤以來,沒有行政領導和主管部門。
國家審計機關應接受國務院、省、市、縣政府的行政領導和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領導(即“雙重領導”)。
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機構只是企事業單位內部的常設機構,壹般只接受董事長或總經理的領導。
8.審核依據略有不同。
會計師事務所在執業過程中,不僅要遵循上述“通用法律法規”,還要遵循國務院和財政部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註冊會計師法》、《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等。)和各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範(如《中國註冊會計師質量控制基本準則》、《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等。);
國家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不僅要依靠上述“共性法規”,而且主要要依靠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各種專項法規(如:《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等。);
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中的主要依據是上述“共同法規”和壹些內部管理的具體規定,以及“內部審計準則”
9.會計管理略有不同。
會計師事務所除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外,還應執行財政部專門發布的行業管理和會計制度(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獨立核算。
國家審計機關作為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單位,肯定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以及各級財政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比如差旅費、會議費有專門規定),具體核算壹般由各級財務核算中心負責;
內部審計機構是對其下屬單位進行統壹管理和核算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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