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起草全省財政、金融和會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組織涉外金融和債務的國際談判,草簽有關協議。
(三)負責全省財政收支管理,承擔省級財政收支管理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省級財政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省級和省級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負責編制全省年度財政決算草案,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組織制定支出標準和定額,負責審批部門(單位)年度預算和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編制年度省級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匯總年度省級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財務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全省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指導和監督省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編制省級政府采購預算並監督管理。
(六)負責省級行政、政法、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支出的管理和監督,制定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和相關支出標準。
(七)負責管理和監督省級農業、林業、水利、扶貧等支出,研究提出支持農業發展的相關政策;負責擬訂全省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和項目、資金及財務管理。
(八)制定促進全省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負責省級財政經濟發展支出的監督管理;制定全省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九)負責管理和監督省級財政和社會保障、就業和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並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起草全省地方稅收立法規劃,並同省地方稅務廳* * *起草地方稅收法規草案;在國家規定的權限內,對全省財政有較大影響的臨時性特殊情況,提出地方稅目調整和減免稅的建議;負責全省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的征收管理。
(十壹)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費用標準,編制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購置預算;負責省屬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全省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外匯管理。
(十二)負責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審核匯總全省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收繳省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全省企業財務制度,參與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監督和管理公物拍賣。
(十三)研究提出支持服務業發展和促進消費的財政政策;擬訂商業流通、糧食、物資和供銷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相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的財務管理。
(十四)承擔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工作;制定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和地方政策性保險相關政策,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
(十五)執行國家政府債務管理政策和制度,制定相關地方性政策和制度,負責政府債務的統壹管理,防範金融風險。
(十六)負責管理全省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負責審批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七)監督檢查財政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反映財務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務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