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要政策內容
(壹)審核、申報單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在2021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如實申報各自就業服務機構錄用的殘疾人人數,經審核後按規定申報繳納殘保金(錄用殘疾人人數達到65438+本單位在職人數0.6%的,還應當履行申報手續。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直接向其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保金。
(二)剩余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標準
殘保金的年繳納額按用人單位上壹年度安排的殘疾人數量與本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差額乘積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年繳納殘保金=(上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6%-上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職工人數)×上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三)實行分級征收政策。
繼續實施養老保險基金分級減收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及以上,但低於我省規定比例1.6%的,按照所需繳費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率低於65,438+0%的,用人單位按規定繳費的90%繳納。
小微企業臨時免稅政策
30人以下(含)的企業暫免征收殘保金。
(5)明確征收標準上限。
剩余保險費征收標準的上限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按照城鎮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
(六)合理確定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形式。
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納本單位殘疾人就業的,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相應納入審核,加強動態監控。派出單位和接收單位應當在審核前協商壹致,殘疾人人數計入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其中壹方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七)殘疾高校畢業生就業優惠政策。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高校畢業生就業6個月以上的,該年度(就業年度)計入用人單位安排的人數。
(八)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
對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拒繳或少繳殘保金的用人單位,其失信行為將錄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二、審核、申報事項
(壹)審查和申報時間
1.2022年度,殘疾人就業審核時間為7月11至10月31。在規定期限內未審查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2.剩余保險費由雇主獨立申報和支付。2022年申報繳納殘保金的時間為2021(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加權計算)公布後的次月至2022年2月65438+31。
(二)審查和申報方式
1.用人單位可登錄當地政務服務網申報本單位上年度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也可將本單位上年度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報至政務服務大廳年審窗口(已進駐政務服務大廳)或當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其中,中央駐徐單位、市級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納入市稅務局第壹分局稅收管理的單位,登錄河南政務服務網,選擇許昌市殘聯,點擊進入,選擇“全國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網上認證”進行網上辦理;也可以到許昌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年審大廳現場申報。
2.殘保金由用人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征收,實行屬地管理。
(三)審查申報需提交的材料。
1.用人單位參加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
(2)勞務派遣協議(通過勞務派遣安排殘疾人的單位提供);
(3)殘疾人就業銀行年薪查詢列表;
(4)勞務派遣單位的派遣資質證明(通過勞務派遣安排殘疾人的單位提供);
(5)勞動合同(準備好的文件由員工提供);
(6)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由本年度安排殘疾大學生的單位提供);
(七)殘疾人參加的證明材料;
(8)用人單位提供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確認用人單位提交材料真實性和有效性的承諾函。
以上材料,網上申報上傳原件的掃描件(第8項除外),現場申報原件及復印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用人單位因故需要重新申報的,可持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復檢申請、補充材料和原《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確認書》進行現場申報,申報時應重新填寫《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
2.用人單位可選擇登錄河南省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填寫《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申報表》,並根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確認書》如實填寫實際就業的殘疾人人數。
提交材料要求:壹、用人單位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相關審核和申報材料必須加蓋單位公章。二是現場審核或申報繳費,用人單位需提交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網上審核或付款申報,需要上傳上述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四)提醒事項。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稅務、財政部門要按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65〕2015號)規定的相關征繳要求,做好業務銜接,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形成殘保金征管合力。
三。其他事項
(壹)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通過“全國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網絡認證系統”,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經認定的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人數量。
(二)用人單位、勞務派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和殘保金發放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弄虛作假,嚴重擾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和殘保金發放工作秩序,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單位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2022年審核申報征收相關事宜按本公告執行,如有政策變化以通知或文件為準。
(四)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單位可咨詢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剩余保險金申報繳納相關事宜咨詢稅務部門辦稅服務廳和12366納稅服務熱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