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檢疫管理
第壹節森林防火管理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1.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
《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對單位處六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具體標準:責令改正,按照以下標準處罰:
1,經教育立即改正的,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經勸阻停止違法行為的,對個人處以2000元至4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2萬元至4萬元罰款。
3、經勸阻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對個人處以4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40000元至50000元罰款。
2、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後未能消除火災隱患的。
《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後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具體標準:責令改正、警告,按以下標準處罰:
1.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2.制定整改措施,但措施不落實、整改不到位、火災隱患未消除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至15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7000元至9000元罰款。
3.未制定整改措施,未消除火災隱患的,對個人罰款1500元至2000元,對單位罰款9000元至1000元。
3、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場用火的。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詳細標準:警告,並按以下標準進行處罰:
1,經教育立即改正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2.經勸阻後停止違法行為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至2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20000元至40000元罰款。
3、經勸阻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對個人處以200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40000元至50000元罰款。
4.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