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級黨政、司法機關、事業單位收取的費用;
二、各級群眾組織(包括工、青、婦、民主黨派、各種學會、協會等。)進行社會收費;
三、中央部委駐豫單位、外省及本省駐豫各地單位面向社會收費;
四、各級行政機構舉辦的各種培訓班(包括培訓代開會),內部印發的各種匯編和資料,各種咨詢和資料費;
五、其他單位(個人)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第六條凡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在申領《收費許可證》時,必須如實提供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單據,編委和上級主管部門按要求填寫《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申請表》(壹式兩份)。各級物價部門應向收費單位提出申請,經核實符合要求的,應及時辦理《收費許可證》。出具證明時,應當加蓋發證機關收費許可證專用章,並經單位負責人和負責人簽字後方為有效。
《收費許可證》的發放以收費點(有收費行為)為基本單位,實行壹點壹證,由獨立核算單位統壹收取。
對於壹次性費用(如培訓費、編制費、材料費等),發證時應註明有效期,到期廢止。第七條國務院有關業務部門發布的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在省級價格、財政部門轉發前,各級不得申領《收費許可證》。第八條對新增或取消的收費項目以及按管理權限批準的調整後的收費標準和收費範圍,收費單位必須自收到文件之日起10日內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九條收費單位因工作性質發生變化而變更名稱、分立、合並、遷移或者撤銷的,應當自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1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撤銷手續。
收費單位遺失或者損壞收費許可證的,應當在1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遺失《收費許可證》必須向社會聲明作廢。第十條《收費許可證》是收費單位的合法憑證。收費時要按規定懸掛收費許可證,自覺接受物價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各收費單位憑收費許可證向當地財政部門購買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或向當地稅務部門購買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第十壹條《收費許可證》實行年度檢驗制度。經驗證符合要求的,由發證機關加蓋年度驗證印章後,方可繼續使用。未經年檢的《收費許可證》(不含年審)壹律無效。第十二條物價部門應加強對《收費許可證》的管理。嚴格履行認可程序,建立健全資料檔案,按時進行年檢和換發新證,實施規範化管理。第十三條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有權對下級價格主管部門發放的收費許可證進行審查,有權制止或責令下級價格主管部門撤銷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收費許可證或所列收費項目。
除物價部門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無權扣留或吊銷收費許可證。第十四條收費單位辦理《收費許可證》應按規定繳納費用,收費標準為每套60元(含原件和復印件、鋁合金邊框、各種審批表格)。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的,收費減半。逾期未辦理《收費許可證》或變更手續的加倍收費。
收取的費用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收費許可證正本、副本和清單的印刷費、公告宣傳費、收費許可證的管理、備案和人員培訓。第十五條收費單位違反下列情況之壹的,屬於亂收費行為,繳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
壹、未辦理《收費許可證》而擅自收費的;
二、不按《收費許可證》規定的項目、標準和範圍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的;
三、未按規定時限辦理《收費許可證》年審、換證、變更、註銷手續,而繼續按原證收費或擅自按新項目、新標準收費的;
四、偽造、轉讓、出借、塗改和印制《收費許可證》;
五、不按規定懸掛《收費許可證》或不實行亮證收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