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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虧損可以抵扣嗎?

企業所得稅損失不能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而未設置賬冊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

(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納稅人和壹定規模以上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具體納稅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規定,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方法的納稅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1)在確定應納所得稅額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壹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也可采用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其他方式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

(2)確定應納所得稅後,扣除當年預繳的所得稅,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平均分配,以確定以後月份或季度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月或按季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進行納稅申報。

(3)年度終了後,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實際發生的營業額或者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金額超過核定的經營額或者應納稅額的,按照申報金額納稅;申報金額低於核定的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照核定的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納稅。

根據上述規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壹般是不設賬戶或難以進行準確財務核算的企業。因此,被稅務機關確定采用核定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不能在采用核定企業所得稅當年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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