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辦理納稅人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同時應在困難情形解決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查明事實,予以核準。核準延期申報通知書可以幫助納稅人解決申報中遇到的實際困難,有利於納稅人維護和遵守正常的申報秩序。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核準延期申報期間需要納稅嗎?
需要預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核準納稅人延期申報的同時,核定申報期間應納稅額並限期繳納。經核準延期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額度預繳稅款。
預繳稅款如何確定
壹是按上月實際繳納稅款確定;無上月實際繳納稅款的,綜合征管軟件(CTAIS)通行規定是按其經營期內上推不超過12個月的月均實際納稅額確定。
二是對於本期經營情況變動大的納稅人:當納稅人本期應納稅額遠遠大於比照上期稅額的預繳稅款時,稅務機關為防止納稅人利用延期申報拖延繳納稅款,在審核延期申報時,要結合納稅人本期經營情況來合理核定預繳稅額,以維護國家稅收權益,並保護真正需要延期申報的納稅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