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不準塗改、出租、出兌、轉借或轉讓。第四條 個體工商業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必須到稅務部門登記,按照稅務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帳目,每月報告壹次經營情況。不得偽報和謊報。要依法納稅,按時交管理費。第五條 核準開業的個體工商業戶,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的營業執照辦理,制做牌匾、刻制公章、購買發票、印刷票據、開立銀行帳戶,建立供貨關系,簽訂加工訂貨或購銷合同等事宜。第六條 個體工商業必須堅持“拾遺補缺”的經營方向,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項目,指定的地點,從事生產和經營。不得隨意擴大經營範圍和改變營業地點。第七條 必須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規模、從業人數,從事生產和經營。不得隨意擴大經營規模、增減或調換從業人員。不準雇工或變相雇工剝削。第八條 必須憑各歸口主管業務部門發給的進貨手冊,到指定的批發部門或批零兼營商店進貨;國營批發部門不經營或供應不足的品種,允許到工廠、貿易貨棧、集市貿易、社隊企業自行采購,但必須填寫進貨手冊和索取發貨票。
個體工商業戶原則上不準出本市、縣到外埠采購。必須去外埠采購時,須經歸口業務主管部門批準。第九條 必須保證經營質量。自制商品必須按規定的投料作準制做,不得隨意減少用料和粗制濫造;經銷商品也必須保證質量,不得以次頂好,以劣充優;加工、修配、服務等必須符合質量要求,不得變相降低質量,弄虛作假;計量器具必須準確,出售商品要秤平、提滿、尺碼足,不準克扣群眾。
經營食品、飲食的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條例》,不準出售腐爛變質和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第十條 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凡以批發價格,回扣價格進貨的,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零售牌價;議價商品要按平價計算成本或毛利率,高出平價部分的金額可以計入銷價;不準從零售商店用零售價套購商品,加價出售。
服務、修理、運輸等行業,國營、集體企業已有收費標準的,要參照國營、集體標準收費。
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時,必須懸掛商品價格或收費標準牌。不準隨意提等提價,不準巧立名目變相漲價或自行提高收費標準。第十壹條 必須遵章守法經營,嚴禁非法活動。不準偷稅漏稅;不準轉手批發;不準轉包漁利;不準欺行霸市;不準哄擡物價;不準摻雜使假;不準缺斤少兩;不準欺騙群眾。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業戶,凡要歇業、轉業、停業和改變登記事項(包括企業名稱、經營項目、營業地點、從業人員增減等)時,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履行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業戶必須接受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和管理,並要接受歸口主管業務部門以及稅務、物價、公安、衛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第十四條 凡違反本辦法各項規定者,除沒收其非法所得的壹部或全部外,並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處罰。對初犯者,給予批評或警告處分,處以十元至五十元罰款;對再犯者,吊扣營業執照,限期整頓,處以三十元至壹百元罰款;對屢教不改者,加重罰款,勒令停業,繳銷營業執照;對性質嚴重和情節惡劣者,送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