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公室 。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和事務工作;組織制定機關內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並監督執行;負責會議組織、文電運轉、秘書事務、政務信息、檔案、信息安全、保密、機要通訊等機關日常政務以及聯絡接待、安全保衛等行政事務;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和督辦檢查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承擔政務公開工作。
(二)綜合處。
參與全省國民經濟發展宏觀戰略問題的研究及重要目標的制定;組織研究全省工業和信息化發展的戰略性問題,提出政策措施建議;綜合協調目標責任制實施工作;負責起草重要的綜合性文稿;承擔對外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承擔省加快新型工業化進程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擬訂工業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組織管理非國有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工作。
(四)運行調節處。
監測分析全省工業日常運行,分析國內外工業形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生產要素的綜合保障,提出工業運行調節的意見和建議;研究提出工業運行調控目標和措施,跟蹤執行情況;研究、分析工業運行中涉及財稅、金融、投資等政策性問題和資金情況,並提出建議;研究提出省重點支持企業名單;掌握企業流動資金情況,負責增效提速工作;承擔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相關工作。
(五)產業政策處 。
組織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及鼓勵、限制和淘汰的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目錄,擬訂省工業和信息化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目錄,協調解決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產業發展重大問題的研究;參與指導園區發展;會同有關方面實施汽車、農藥的準入管理;聯系工業、信息、高新等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中介組織。
(六)規劃與投資處。
組織擬定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提出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安排的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申報意見,參與安排和管理財政專項資金;負責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核的相關工作;參與編制重點產業、產品調整方案;定期發布工業和信息化投資指導目錄和項目信息。
(七)中小企業局。
研究提出扶持鄉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鄉鎮企業布局及結構調整;協調解決中小企業、鄉鎮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規劃指導中小企業產業集群、園區和公***服務平臺工作,負責中小企業、非有公制經濟統計、分析及成長性企業認定工作;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國家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申報、評審工作。承擔省發展非公有制經濟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對外合作處。
組織開展工業、信息化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推動經濟技術協作;參與擬定工業、信息化企業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及工業利用外資的重點領域、重點項目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外商投資工業和信息化項目以及工業、信息化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有關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外商投資工業企業運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指導企業市場營銷,組織協調工業企業參加重要產品展銷活動。
(九)科技處。
貫徹執行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行業技術基礎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國家、省技術創新項目的申報並實施管理;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科技重大專項;擬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進步的政策和措施,負責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和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建設,負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評定工作,負責組織新產品、新技術的鑒定驗收和省優秀新產品獎的評選工作;指導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和利用工作;組織開展新產品、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工作。
(十)節能與綜合利用處 。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工業的能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和汙染控制政策、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相關示範工程建設;負責相關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十壹)信息化推進與管理處。
擬訂全省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負責全省重大信息化基礎建設項目立項審查,負責本行業固定資產投資、組織實施國家信息化相關標準,研究制定地方信息化標準規範;統籌規劃和管理全省電子政務,協調指導電子政務各應用系統建設,推進電子商務發展和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協調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資源***享;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絡融合,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承擔省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二)軍民結合推進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軍民結合產業發展規劃;指導軍工民品產業發展;承擔民用船舶建造生產的監督管理;指導軍民兩用技術雙向轉移。
(十三)裝備工業處。
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的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負責本行業園區、服務體系、配套體系建設。
(十四)原材料工業處。
(十五)消費品工業處。
(十六)石化工業處(掛省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負責省農藥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省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職責。
(十七)食品與農產品加工處。
研究提出扶持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有關問題;
(十八)醫藥工業處。
負責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的管理,省級醫藥儲備管理,組織推進中藥材產業化,參與協調中藥產業發展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災情、疫情和突發事件的醫藥用品生產、調度;
(十九)電子信息處 。
擬訂行業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領域公***服務體系建設;承擔電子產品制造業和電子信息技術推廣應用的行業項目審查;承擔電子信息產品制造的行業管理工作;參與生產許可的電子信息產品企業資質管理、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組織促進電子信息技術的推廣應用;對電子信息產品市場進行宏觀管理;負責推進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的產業園區建設;組織協調本省區域內有關重大工程項目所需配套設備、微電子和軍工電子等基礎產品的開發與生產。
(二十)軟件服務業處。
擬訂行業發展戰略、技術規範和標準,提出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軟件服務業各領域公***服務體系建設;承擔軟件、信息服務業、服務外包產業和相關新興服務業的行業管理;參與組織實施軟件類信息技術推廣應用項目;負責軟件企業認定、軟件產品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集成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等相關資質的管理。
(二十壹)無線電管理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無線電管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分配和指配無線電頻率;負責全省無線電臺(站)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省無線電設備設置、使用、研制、生產、進口、銷售的管理;負責查處省內違反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無線電監測、檢測、幹擾查處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負責對無線電派出機構進行管理;負責中俄頻率協調,向國家提供基礎數據;負責重要時期、重要部分、重要活動無線電安全保障。
(二十二)軍工系統工程與監管處 。
負責協調高新工程綠色通道建設,協調軍品科研生產;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武器裝備發展中長期規劃;承擔軍工固定資產建設項目審核及監管,組織或參與軍工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驗收和投資項目實施過程監管;負責對地方企事業單位軍貿產品立項申報及自行研制開發的軍貿新產品設計定型;負責軍品合同鑒章與監督管理;負責配套軍品免稅審核;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並承擔二類許可審查與審核;承擔非公經濟參與國防科技工業建設市場準入審查及監督管理;負責民品配套軍工資產的監督管理及變更審核;承擔軍工統計及專報工作;負責武器裝備動員工作。承擔省高新工程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軍工科技質量管理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國防科技工業科技發展規劃;負責武器裝備科研的監督管理;指導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質量體系的建立與運行,軍品質量監督管理,參與重大軍品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實施行業計量監督管理,指導行業標準化工作。
(二十四)民用爆破器材監督管理處。
負責編制全省民用爆破器材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銷售計劃、統計信息、產品購銷及設備的備案管理;負責許可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企業新建、改擴建項目審核、上報、初步設計審核和驗收;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進出口及相應儲存;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產品質量;負責提出產品質量監督檢測計劃和市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負責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單位,組織銷毀處置生產、經銷環節廢舊和罰沒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銷售、安全許可證發放與年審。
(二十五)信息安全與安全保密處。
負責協調全省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絡的安全保障工作(電信業除外);承擔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工作;負責協調指導信息安全產品(設備)和信息安全服務,負責擬訂本省電子信息和信息安全產品(設備)和服務政府采購目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信息安全相關標準,研究制定地方信息安全標準規範;負責全省工業、信息和國防科技工業安全保密工作的監督與指導;指導並監督涉密信息系統、計算機的安全保密工作;組織審查、審批二級、三級保密資格單位,受委托承擔部分壹級保密資格單位的現場審查;協調重要軍品運輸安全免檢。負責軍工保密資格審查認證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電力處。
負責實施電力生產運行管理和制定使用調控方案及相關業務許可證的監督管理;研究提出電、熱價格政策方面的建議。
(二十七)交通運輸處。
負責組織工業運行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的協調;組織緊急情況下重要物資的調運;負責鐵路專用線***用管理;監督全省鐵路道口建設和管理。
(二十八)創業處。
負責組織開展創業服務工作,指導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建立和完善創業輔導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支持創業、創新相關政策;爭取相關資金支持企業創業工作,培育微小企業向規模企業發展。
(二十九)融資服務處。
提出改善各類企業融資環境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企業融資的有關重大問題;推動中小企業集合發債和投資公司發展,引導民間資本和風險投資機構投資各類企業;負責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發展的指導、綜合組織和協調服務工作,參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培訓、信用評級、備案工作;組織開展企業上市融資的相關工作;指導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市場建設。
(三十)培訓與交流處。
負責全省工業和信息化系統管理幹部、企業中層以上管理者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組織落實國家和省有關中長期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負責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及人員素質的調查研究;指導企業職業技能培訓,負責開展人才合作與交流,指導企業開展校企對接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指導培訓基地建設工作;負責本委所屬院校的管理工作。
(三十壹)財務審計處。
編報部門預決算和管理資金的使用;負責部門財務管理,制定部門財務管理相關制度;指導無線電頻點占用費的收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系統內財務工作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工作;負責系統內審計工作。
(三十二)基層工作處。
負責對所屬企事業單位實施綜合管理和業績考核;負責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發展規劃、項目建設、內部改革、合資合作、分支機構設立等重大事項進行指導;負責與所屬企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相關的省直部門的對口溝通聯系,建立與所屬企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相關的工作制度和機制;負責組織推進所屬事業單位改革和企業脫鉤工作;負責指導紡織、冶金、建材、石化、機械、輕工等行業協會(聯合會)的相關工作;協調處理原工業廳局撤銷後的遺留問題;研究提出改善工業和信息化發展環境的措施和建議,組織開展專項治理活動;督促落實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取消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受理各種非法增加企業負擔的案件。承擔省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十三)信訪工作處。
負責本委系統基層職工群眾的來信來訪工作。
(三十四)人事處。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出國人員政審工作。
機關黨委。按黨章規定設置,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省委對口支援西藏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為省紀檢委(監察廳)的派駐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單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