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準確地說,只要是被拉入黑名單,不去解除的話,就壹直都不能註冊新公司。即便解除了,也需要過了規定的時間才可以重新註冊公司。
要解除黑名單的話,就需要先看是工商還是稅務黑名單。
稅務黑名單的話,那就意味著名下肯定有公司稅務壹直未繳納,所以要解除的話,就要去補交稅,繳納罰款,然後再去申請移出。
如果是工商黑名單的話,那麽壹般是工商年檢超過三年沒做,才會被納入嚴重失信企業跟失信人,因此就要補報年報,然後再去申請解除。但要註意,解除後也還是需要三年後才能註冊新公司。
總而言之,只要被拉入黑名單,那麽對於個人的影響是非常大的,除了不能註冊公司,還會對生活產生很嚴重的影響,比如說被限制高消費、不能作飛機高鐵、影響子女上學、不能貸款等等。
所以,如果不想被拉入黑名單,就要在公司異常階段,將問題及時解決。
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二)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壹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十九條 政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上壹級政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