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說明
XX國稅局:
我公司於XX年XX月XX日申請了壹張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信息表編號:XXXXXX;金額:-XXX元;稅額:-XXX元;價稅合計-XXX元。因為銷售方XXXXXXXX無法開具XXXX紅字發票,所以請求撤銷此張紅字信息表。
特此申請
某公司 XXXXXX
XX-XX-XX
擴展資料: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經常存在開票有誤、發生銷貨退回以及開具發票退回等情況,需要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就針對幾種情況對重新開具專用發票的政策問題進行整理歸納。
收回原發票直接按作廢處理,重新開具發票。
這種方式對開票方來說,操作簡單,方便快捷。《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規定:
壹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但是,稅務機關對專用發票的作廢條件規定相對嚴格,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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