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公司是高新技術企業,2019年度應稅所得3000萬元,另有技術轉讓所得為700萬元,技術轉讓所得符合稅收優惠條件.
第壹步:填報過程分析
甲公司201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700萬元,其中技術轉讓所得500萬元免稅,填報在A10702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第12行第9列,同時在第12行第10列填報超過500萬元的部分200萬元,最終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為3100萬元.
由於甲公司最終應納稅所得額為3100萬元,該公司是高新技術企業,所以A107040第2行高新技術優惠金額需要填報3100萬*10%=310(萬元),但是如果這樣填報,就出問題了,因為國稅函2010157號文件明確規定,減半征收是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按照上述填報就是將100萬元的減半征收按照15%的稅率減半了.
第二步: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第29行填表說明
第29行"二十九、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納稅人同時享受優惠稅率和所得項目減半情形下,在填報本表低稅率優惠時,所得項目按照優惠稅率減半計算多享受優惠的部分.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集成電路生產項目、其他專項優惠等所得額應按法定稅率25%減半征收,同時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集成電路線生產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稅率政策,由於申報表填報順序,按優惠稅率減半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部分,應在本行對該部分金額進行調整.
計算公式:本行=減半項目所得額×50%×(25%-優惠稅率).
第三步:如何解決納稅人同時享受優惠稅率和所得項目減半優惠的填報問題呢?
答:A107040第29行減: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采取了專門壹行將多享受的優惠金額反向加回來的辦法來實現.
即甲公司2019年度技術轉讓所得200萬元減半征收,應該按照25%減半征收,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而按照15%減半征收只繳納15萬元,兩者相差10萬元,在這裏要加回來.甲公司2019年度最終減免所得稅優惠金額為310萬減去10萬元,等於300萬元.
減:第29行=減半項目的所得×50%×(25%-優惠稅率)=200×50%×(25%-15%)=10萬元(按高企優惠稅率15%多享受的部分)
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主要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壹、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填報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減免企業所得稅的金額.本行填報根據本期《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第23行計算的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本年金額.
2.第2行"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等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表A107041第31行金額.
3.第13行"十三、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等規定,我國境內新辦的符合條件的企業,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表A000000"208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311軟件企業(壹般軟件企業-新辦符合條件企業)""321軟件企業(嵌入式或信息系統集成軟件-新辦符合條件企業)"的納稅人可以填報本項,本行填報表A107042第22行金額.
2020匯算清繳A107040怎麽填,結合上文的案例解讀我們做了細致的講解.其實大家也看到了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填報起來也不難,只要我們理解了整個報表的邏輯結構.如果大家還有問題的話可以持續關註我們的文章,更多財務實務幹貨壹網打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