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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1997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全社會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壹切社會力量,依靠廣大人民群眾,運用政治、經濟、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手段,對社會治安進行打擊、預防、教育、管理、建設和改造,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第三條誰主管,誰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打防並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統分結合、地區優先、屬地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責任制。責任制要與責任人的政治榮譽和經濟利益相結合,作為考核政績、評選先進和晉升的重要內容。第五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第六條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公民。第二章治理措施第七條公安、司法部門依法打擊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查處取締賣淫嫖娼、制售淫穢物品、拐賣婦女兒童、種植吸食販毒、聚眾賭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騙人等犯罪活動,加強法制宣傳、安全防範、治安管理和罪犯改造。第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幹部職工的管理和教育,增強道德觀念、紀律觀念和法制觀念。第九條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的道德、紀律和法制教育,培養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接班人。

學校教育要與社會教育、家庭教育相結合,做好後進生、輟學學生和勤工儉學學生的教育轉化和復學工作。學生不得隨意休學。第十條父母或者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和被監護人的教育和管理,切實履行父母和監護人的職責。第十壹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治安組織,制定治安防範措施,做好防盜、防火、防破壞、預防安全災害和事故的工作。

人民武裝部門和民兵組織應當參與維護社會治安。第十二條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維護社會治安中的作用。第十三條公安派出所會同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區的實際情況,劃分責任區,采取有效的監護措施,防止刑事和治安案件的發生。第十四條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充分發揮其作用。

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第十五條加強治安防範,建立健全防範網絡:

(壹)公安機關負責主要街道的巡邏和重點公共場所的治安保衛工作;

(二)街道辦事處組織本轄區內的治安防範工作,配合派出所加強街面巡邏;

(三)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派出所組織居民區(醫院)的治安防範工作;

(四)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派出所組織本村的治安工作。第十六條賓館、飯店、歌舞廳、旅遊景點、電影院、影劇院、商場、火車站、汽車站、民航機場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備專兼職保安員或者保安服務人員,維護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第十七條商業網點集中的街道、集貿市場、大型商場等區域,由公安、工商、稅務、物價、標準計量、衛生防疫、城市管理等部門參加,組成聯防組織,維護市場秩序。第十八條公安和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加強對道路交通、車輛和行人的管理,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第十九條加強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確保公共財產安全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壹)堅持門衛、值班、夜間巡邏制度;

(二)嚴格執行槍支、彈藥和刀具管理制度;

(三)嚴格執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源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保管和銷售的有關管理規定;

(四)嚴格執行現金和票證的管理和使用規定;

(五)嚴格執行稀有金屬材料、貴重非金屬材料及其制品的管理制度;

(六)嚴格執行國家文物管理制度;

(七)嚴格執行廢舊金屬收購管理制度;

(八)財政、金融、保險等部門應當加強安保力量,重點部位應當配備安全技術防範設施;

(九)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消除火災隱患,預防火災事故;

(十)加強職工思想政治工作,調解內部糾紛,化解內部矛盾,防止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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