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及時性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於2006年7月1996日頒布
實施日期:1996/08/01
有效期限
內容分類、特殊護理和放置
參考編號
(1996年7月6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自1996年8月6日起施行)
主體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國防建設,保障義務兵征集、優待和退役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含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下同)、事業單位和公民。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義務兵的征集、優待和安置工作。
各級兵役機關和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義務兵征集、優待和退役的法律法規,宣傳兵役法,教育本單位人員增強國防和法制意識。
第二章特征集合
第五條具有本省常住戶口並符合應征條件的公民,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第六條省、市(行署)、縣(市、區)成立征兵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日常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當年兵役登記開始前15天發布兵役登記通告。符合兵役登記條件的公民,應當按照通告的要求,參加兵役登記,領取兵役證。因故不能登記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直系親屬進行登記,領取兵役證。
第八條征兵條件、征兵人數、城鄉比例、完成時限,按照上級政府和軍事機關的征兵命令執行。城鄉比例,完成時限,普通士兵的身體,文化,政治條件都要公開。各級兵役機關和工作人員應嚴格掌握,不得擅自放寬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委員會負責對應征公民的文化條件進行審查。
第九條政治審查由公民應征入伍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和基層組織負責,逐級建立責任分工,嚴格執行政治審查工作規定,確保新兵政治素質。
第十條應征公民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的通知,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
征兵體格檢查實行醫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和主檢員負責制。醫務人員應嚴格按照標準和相關規定進行體檢,確保體檢質量。
第十壹條在征兵期間,除國家組織的征兵、征兵、招生外,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組織的征兵、征兵、招生和本省組織的招生,應當服從征兵工作的需要,優先保證符合條件的公民應征入伍。
第十二條有征兵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統壹要求,教育應征公民,完成征兵任務。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阻礙符合服兵役條件的公民。
第十四條征兵和兵役登記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安排。
第三章優惠待遇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本省義務兵家屬給予優待。義務兵家屬在非戶口所在地參軍的,不享受優待金。
第十六條應征入伍的城鎮從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其家屬每月享受不低於100元的優待金。
應征入伍的城鎮待業青年,其家屬享受每月不低於80元的優待金。
第十七條退伍義務兵在農業戶口、服役期間,原承包的土地、山林等。應該保留。義務兵本人及其父母的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免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義務兵家屬不低於當地上壹年人均收入標準的優待金。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城鄉經濟發展和勞動者收入情況,可以調整優待金發放標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情況,可以適當提高優待金標準。
第十九條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籌集,實行社會化統籌。統籌的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社會統籌不足部分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解決。
第二十條城鎮義務兵服役期滿後,憑《黑龍江省城鎮義務兵家屬證》和《入伍通知書(非農業)》到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或民政部門指定的單位領取優待金。
第二十壹條農村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由鄉(鎮)人民政府納入統籌費,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由縣(市)人民政府統籌。
第二十二條義務兵家屬從義務兵被批準入伍的當月起,至義務兵被批準退伍的當月止,享受優待。義務兵晉升軍官或改為誌願兵、部隊職工的,從批準之月起停止優待;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生和文藝體育專業軍人家屬不享受優待金。
第二十三條義務兵在服役期間獲得立功獎勵的,應當給予壹次性優待獎勵。獎勵優待金的標準按當年義務兵優待金總額計算。榮立三等功者獎勵10%;榮立二等功的,獎勵15%;榮立壹等功的,獎勵20%;獲得大軍區榮譽稱號的,獎勵25%;被中央軍委點名的,獎勵30%。壹人同時獲得多個獎項的,按最高級別授予。
義務兵在服役期間,被判刑、勞動教養、開除軍籍或者開除軍籍的,取消優待。
第二十四條公民參加征兵體檢期間,農民由鄉(鎮)政府負責發放誤工補貼;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人員按正常出勤發放工資、參加評獎。
第四章退休和安置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組織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
城鎮退役士兵安置采取指令性安置方式,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年退役士兵人數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安置計劃,確保首次就業。
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當地政府下達的安置任務,不得以任何名義加收費用。
第二十六條退役士兵原則上由入伍時的人民政府決定。符合國家安置政策和跨地區安置需要的,轉籍手續統壹由省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審批,可直接分配到用人單位。當地公安、糧食部門憑省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戶口、糧食介紹信,戶口、糧食關系不受城市人口控制指標限制。
第二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需要保安員和專職武裝幹部的,應當優先錄用退役士兵。
新建、擴建企業增加人員時,應先完成當地政府下達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務,再向社會招聘。
第二十八條鄉鎮企業和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在農村招收工人和幹部時,應優先安排退役士兵就業。
第二十九條實行全日制勞動合同制的企業應當與退役士兵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合同中可以體現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如果退役士兵本人要求簽訂限期合同,應當允許。合同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接收的退役士兵。
第三十條軍齡,退役士兵連同待分配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和失業、養老保險年限,享受與同工齡、同工種其他職工同等的工資、住房等福利待遇,所需保費由接收單位支付。
第三十壹條要求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保留24個月的分配資格。如果在此期間給他們分配了工作,工齡可以連續計算。超過24個月,檔案送到居住地街道辦事處,不分配工作。
第三十二條。符合分配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的,工商部門憑當地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證明,優先審批營業執照,免收工商管理費;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減稅或者免稅。
第三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接收當地政府分配的殘疾退役士兵,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為其安排工作,不得隨意辭退。其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按照國家關於因工致殘的規定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保障特級和壹級殘疾退役士兵住房建設所需資金。
第三十四條退役士兵報考國家公務員,憑退役士兵證和當地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證明,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報考本省成人高校時,憑退役士兵證和當地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證明可降低錄取分數線。具體錄取標準由省教委根據當前情況確定。
第三十五條退役士兵檔案材料不齊全的,退役士兵安置辦公室不予受理;對占用農村征兵指標入伍的非戶口退役士兵,原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只辦理恢復戶口和糧食關系,不予安置。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每年接收的退役士兵人數,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所需資金。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建立退役士兵兩用人才服務機構,開展人才培養、人才推薦、人才使用壹體化服務,將人才開發和使用納入地方經濟建設,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註意選拔優秀退役士兵充實鄉(鎮)和村領導崗位。
第三十八條各級開發使用退役士兵兩用人才服務機構,創辦以退役士兵為主體、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的,憑省退役士兵安置辦公室的證明,可以享受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的有關待遇。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義務兵征集、優待和安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逃避兵役登記,經教育拒不改變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處以500元罰款,並責令其到兵役登記機關辦理手續。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征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征兵,經教育不改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強制其履行義務。
第四十二條阻撓或者限制應征公民服兵役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退役士兵安置通知書》限定的接收時間內拒絕接收安置任務的,由當地退役士兵安置辦公室處以5萬元至7萬元罰款,對法定代表人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拒絕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從下達《退役士兵分配通知書》的當月起,每月按照600元的標準支付退役士兵工資,直至單位接收到崗。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退役士兵不服從分配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到接收單位報到的,取消其分配資格。
第四十五條在退役士兵征集、優待和安置工作中,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者收受賄賂的,根據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06年8月1996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http://www.hljmzt.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