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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溫津貼通知

湖北省高溫津貼通知

高溫津貼是給在高溫下工作的人的津貼。下面是湖北高溫津貼的通知,供大家參考!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湖北省衛生廳湖北省總工會湖北省國家稅務局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鄂人社發[2013]39號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安監局、衛生局、總工會、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切實維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根據《關於印發〈防暑降溫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局令[2065 438+02]89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調整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露天作業,且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二、結合我省氣候特點,用人單位在崗職工高溫津貼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2元。實施時間由原來的7、8、9三個月調整為6、7、8、9四個月。

三、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減或者減少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增加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四、各級人民團體、安監、衛生、工會等部門要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嚴格按照標準發放高溫津貼,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五、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各種媒體上廣泛公布監督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和接受群眾投訴,確保高溫津貼標準得到有效落實。

六、調整後的‘高溫津貼’標準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湖北省衛生廳

湖北省總工會

湖北省郭家稅務局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9月9日2013

湖北高溫津貼標準:

湖北高溫津貼標準調整為12元/天,時間增加到4個月。

經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9月9日,省人社廳、財政廳、安監局、省衛生廳、省總工會、省國稅局、地稅局等七部門聯合下發《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鄂人社發201339號),要求將2007年制定的8元/天高溫津貼標準調整為12元調整後的新標準自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

通知稱,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35℃以上)安排勞動者露天作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因高溫天氣導致停工、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減或者減少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的增加而降低勞動者的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高溫津貼。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今年入夏以來,全省高溫天氣持續時間較長,廣大人民群眾對提高高溫津貼標準呼聲較高。為了回應廣大人民群眾的呼聲,讓人民群眾享受到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切實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借鑒其他省市的做法,我們作出了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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