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當事人雙方各處500元罰款:(壹)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壹個子女的;(二)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申請領取《生育證》生育的;(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應當終止妊娠拒不終止的。第四十壹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規定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處理:(壹)城鎮居民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壹個子女的,按所在縣(市、區)上壹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二)農村居民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壹個子女的,按所在縣(市、區)上壹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倍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前款當事人的實際年收入高於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稅務、工商等行政部門核實的,按其年實際收入的3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當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以第壹款、第二款多生育壹個子女應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多生育的子女數為倍數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第四十二條 重婚生育、有配偶與他人生育的,對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的征收標準的2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第四十三條 違反計劃生育和收養法律法規規定收養子女的,或者不符合生育條件,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生育服務證》或者《生育證》生育的,按照違法生育處理,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第四十四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當事人壹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分期繳納的,分期繳納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第壹年繳納金額不低於應征收社會撫養費總金額的百分之四十。第四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與他人生育的,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他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妊娠、分娩、產褥期的壹切費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補助和困難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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