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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確定科學合理的抗震設防要求,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以下簡稱《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地震烈度復核、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確定、地震區劃、場地及其周圍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場地地震災害預測。

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依法確定的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破壞的標準和抗震設計應當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含本級政府指定的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建設、水利、國土、交通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進行抗震設防,不需要進行專項地震安全性評價。

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並提供相關咨詢服務。第六條下列重要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1)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和高速鐵路項目;

2.總跨度1000m或單跨150m的公路、鐵路橋梁,長度3000m及以上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橋梁、高架橋、地下鐵路、地下道路和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工程;

3.壹、二級幹線鐵路的鐵路樞紐建築,大型車站的旅客候車建築,壹級以上汽車站和壹級以上長途汽車站的旅客候車建築,50萬人口以上城市的物流配送中心;

4.在4D上空新建和擴建民航機場、航空候機樓、空中交通管制樓和機場大型機庫;

5.二類以上港口的客運站和5000噸級以上泊位的貨運港口項目(包括候車室、碼頭、泊位等。).

(2)能源工程

1.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或規劃總容量65438+20萬千瓦以上的火力發電項目(含熱電聯產項目);

2 .單機容量65438+萬千瓦或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水電項目;

3.500千伏以上變電站(站)、開關站、500千伏以上輸電線路大跨越站和重要電力調度中心;

4.大中型抽水蓄能電站和風力發電項目。

(3)廣播電視、通信與信息工程

1.省級廣播電視中心和50萬人口以上城市的主體工程,高度超過100米或發射總功率超過200千瓦的廣播電視發射塔;

2.通信樞紐工程、本地網匯接局、應急通信指揮室以及金融、證券、保險、鐵路、民航、電力、海關、稅務等重要信息系統工程。

(四)工業與民用建築、公共設施

1.大型礦山、化工、鋼鐵、有色金屬等項目;

2.100米高層建築工程;

3.大型影劇院、展覽中心和商場,具有大觀眾容量的大中型體育場館(含遊客大廳);

4存放國家壹、二級珍貴文物的省級檔案館、科技館、展覽館、圖書館、博物館、教學樓、學生公寓樓;

5.大中城市的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大中城市的縣級二級以上醫院的住院部、醫技樓、門診樓;

6.在2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規劃各類救災應急指揮中心和郵政樞紐;

7.日供水量65438+萬噸、日汙水處理量20萬噸的主要項目。

(5)特殊項目

核電站、核反應堆、核供熱裝置和核廢料處理工程。

(六)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項目。

1.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的生產和儲存設施;

(二)研究、生產、儲存傳染性生物制品和細菌、病毒的設施;

33000立方米以上的儲油工程,氣態50000立方米以上、液態1000立方米以上的儲氣工程,規劃人口20萬以上的城市的油氣管道及其他交通設施工程;

4.水庫庫容654.38+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水電站的大壩,壩高70米以上的高壩,位於市區或大中城市上遊的ⅲ級擋水建築物(不包括壩體和大壩上建築物的加固工程)。

(7)其他項目

1.位於地震動參數區劃分界線8公裏以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

2.地震研究程度差、資料不詳細的邊遠地區的重要建設工程;

3.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省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 * *其他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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