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

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社會救助,關心困難群眾,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社會救助制度應當堅持扶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原則,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救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主導、民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協調、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完善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統籌制定和實施社會救助政策和保障標準,建立社會救助資金自然增長機制,將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城鄉壹體化。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和計劃生育等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組織、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社會救助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統壹規劃建立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社會救助信息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基層社會救助工作。負責民政的機構作為社會救助機構,具體承擔社會救助申請的受理、調查和審核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社會救助工作。第七條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引導公眾關註、支持和參與社會救助,鼓勵受助人員自立自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社會救助信用體系建設。第八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社會救助,探索保險服務業參與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捐贈和服務。

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九條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州、直轄市和神農架林區(以下簡稱市本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的計算方法,按照當地上壹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壹定比例確定並公布,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的具體認定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第十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由共同生活的* * *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申請人與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報;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取證、群眾評議、信息核實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步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7日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意見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提出審批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並在申請人所在村和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第十壹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向經批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各種措施,提高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的救助水平。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不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20%發放額外補助資金。第十二條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家庭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家庭財產低於5倍且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以下簡稱低收入家庭),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相關社會救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和分類救助的需要,擴大低收入家庭的認定範圍,但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地區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標準。

  • 上一篇:黑龍江個稅申報系統如何
  • 下一篇:化妝品財務部門的資料統計職責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