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Hunan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是中華人民***和國湖南省的壹級國家行政機關,是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和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屆任期五年,實行省長負責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分別由省長、副省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實行省長負責制,受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領導,每屆任期五年。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章第五十九條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壹)執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國務院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五)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七)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十)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憲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