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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通信條例(2004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通信業務,保障通信安全暢通,發展通信事業,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通信規劃、建設、保護、經營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涉及廣播、電視管理的通信活動,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通信工作的領導,將通信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的原則發展通信事業。第四條省郵電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通信管理工作,地、州、市郵電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通信管理工作。第五條省郵電管理部門和地、州、市郵電通信機構(以下簡稱郵電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通信工作的監督管理,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維護正常的通信秩序,保障通信迅速、準確、安全、便捷,保護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通信發展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公共交通發展規劃。第七條通信建設必須服從國家和省通信發展規劃,充分利用現有通信網絡資源,避免重復建設。第八條公用通信設施建設應當與城市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第九條新建、擴建辦公樓、住宅樓等民用建築時,應當按照公共通信發展規劃和通信建設標準,將用地範圍內的通信管道、通信機房、標準信報箱(群)等通信服務設施納入工程設計範圍,所需資金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第十條新建、擴建機場、港口和較大的車站、碼頭時,應當配套建設公共通信服務網點、郵件裝卸轉運場所、通信車輛出入通道和通信管道。

新建、擴建橋梁、涵洞、隧道、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時,應當按照公共通信發展規劃預留預埋通信管線。

本條規定的公用通信服務設施建設費用,除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建設外,由公用通信企業承擔。第十壹條公用通信企業應當在方便群眾的場所設立分支機構和信箱等公用通信服務設施;設置電桿要節約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損壞道路、青苗、樹木和其他附著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復或者補償。第十二條公用通信企業可以將通信線路無償附著在建築物、構築物上;但是,附掛通信線路的方案應當征得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不得影響建築物、構築物的結構強度和使用,不得危及公眾安全或者影響市容;因依附通信線路造成建築物、構築物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依附於通信線路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大修、改造或者拆除時,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提前七日通知公眾通信企業,公眾通信企業應當無償遷移、變更。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郵電管理機構和公用通信企業應當通過提供技術、資金和設備等方式,支持農村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公用通信建設,促進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公用通信的發展。第十四條凡利用外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通信建設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通信業務第十五條通信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用戶的合法權益。

通信企業應當相互合作,公平競爭,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通信市場秩序。第十六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通信業務,由國務院批準的通信企業經營:

(壹)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包括快遞);

(二)發行郵資憑證,制作和銷售郵資票品;

(三)郵政編碼簿和郵票目錄的編制和發行;

(四)印制和發行電話號簿、電話磁卡和其他有價通信卡;

(五)電話、會議電話、900兆赫無線移動電話、數據通信、傳真、電報、民用通信衛星轉發。

通信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前款規定的通信業務。第十七條電話、移動電話、無線尋呼機等通信終端設備的銷售。接入公眾通信網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具有國務院通信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進網許可證》和進網標誌。第十八條專用通信網及其專用通信設施需要經營或者租賃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經營許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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