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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執法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行政執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工作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行政執法必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堅持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第四條行政執法活動依法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領導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工作,並對本條例的實施負責。

上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指導或者領導下級人民政府相應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實施本條例的具體工作,其他有關部門予以配合。第二章行政執法機關第六條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第七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機構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行政機關委托行政執法,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明確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行政機關應當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執法。未經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和受委托組織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人員,是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相關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培訓。

行政執法人員上崗前必須持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做好行政執法工作。第十條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不得非法幹預行政執法。第三章行政執法第十壹條行政執法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符合法定權限;

(二)符合法定程序;

(三)證據確鑿,事實清楚;

(四)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

(5)處理公平恰當。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

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機關行政執法工作的第壹責任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考核和評議。第十三條規章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相抵觸。必須公布規章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設定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第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按照《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條例》執行,不得違反條例規定收取其他費用。第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檢查或者查處違法行為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說明執法依據和理由;國務院規定,著裝和佩戴標誌應當著裝和佩戴標誌。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需要對物品進行抽樣檢查的,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抽取的樣品數量不得超過規定數量,不得違反規定重復抽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行政執法人員。第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應當做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工作,文明執法,盡職盡責,遵守職業道德。第十八條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超越權限,以權謀私的;

(二)行賄受賄、敲詐勒索的;

(三)弄虛作假、徇私枉法、包庇違法人員的;

(四)故意推卸責任,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五)包庇地方、部門、行業不正當利益的;

(六)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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