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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軟件開發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 軟件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2. 軟件開發企業每壹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3. 從事軟件開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壹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壹)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壹)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二)自創商譽;(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第十三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壹)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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