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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廣東省戶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各地方人民政府,順德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壹.壹般要求

(1)工作目標。統籌廣東省戶籍制度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向城鎮有序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實現城鄉人口管理壹體化,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城鄉經濟發展均衡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的新型戶籍制度,力爭實現約13萬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廣東省城鎮落戶。

(2)基本原則。堅持積極穩妥、以人為本,尊重居民自主落戶意願,穩步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堅持分類管理、有序遷移,合理調整城鄉之間、各城市之間的人口結構;堅持統籌規劃、整體布局,努力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和政策;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籌考慮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實施差別化戶籍政策。

第二,進壹步調整戶籍政策。

(3)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限制。除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東莞市、中山市外,在縣級市、縣級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下同)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4)有序放開部分地級市落戶限制。在河源、韶關、梅州、汕尾、陽江、肇慶、清遠、潮州、雲浮等中小城市市區合法穩定就業滿三年並合法穩定居住,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滿三年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在綜合承受壓力較小的城市可適當放寬就業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的限制。城市人口達到大城市以上規模的汕頭、惠州、江門、湛江、茂名、揭陽,參照上述城市落戶政策執行。

(5)逐步調整珠三角部分城市的入戶政策。在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合法穩定就業滿五年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參加社會保險滿五年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其中,珠海可根據經濟特區人口發展特點,適當控制落戶節奏,對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的範圍和條件作出更嚴格的規定。要進壹步降低準入門檻,暢通入戶渠道,擴大積分入戶規模,保障符合條件人員的合法權益。

(6)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廣州、深圳要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加快調整人口結構,著力吸引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各類專業人才落戶。按照總量控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允許符合規定標準條件的人員在當地申請常住戶口。

第三,創新人口管理

(七)建立城鄉統壹的戶籍制度。在全省範圍內取消農業、非農業和其他所有戶籍的性質劃分,登記為廣東居民戶口,實行城鄉戶籍統壹登記管理,真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加快建立與城鄉統壹戶籍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會保障、住房、民政、土地、人口規劃等社會服務體系,實現戶籍制度改革緊密結合、整體推進。

(八)完善居住證積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證為載體,完善積分入戶政策,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可以通過積分逐級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就業扶持、住房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公共文化、計劃生育等服務。居住證持有人應當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認真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公民義務。積極拓展居住證的社會應用功能,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範圍。

(九)加強人口基礎信息平臺建設。建立健全覆蓋全省實際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壹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全省人口基礎信息數據庫。依托省級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平臺,整合相關部門人口信息資源,建立省級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平臺,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層級、跨部門、跨區域的信息整合共享。

(十)加強人口信息管理應用。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完善人口動態采集和更新機制,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區域分布等情況,提高人口基礎信息的采集率和準確性。實時掌握人口變動情況,加強人口數據統計分析,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第四,切實解決戶口遷移中的關鍵問題

(十壹)優先解決流動人口存量問題。各地要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能適應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長期從事特殊艱苦行業的人員問題。要進壹步放寬設立集體戶口的條件,允許符合條件的人員與已在當地落戶的親友落戶,通過多種方式解決流動人口落戶問題。

(十二)放開直系親屬投靠。除廣州、深圳外,其他城市進壹步放開了共同生活居住的直系親屬(夫妻、未成年子女、父母)之間的互信,不受婚齡、年齡等條件限制。他們可以憑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十三)放寬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畢業生和技能人才、特殊專業人才入戶條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以及經地級以上市有關部門認定的中級技能人才和特殊專業人才,可在除廣州、深圳以外的其他城市落戶。落戶地與實際居住地不壹致的,可以遷入實際居住地。廣州、深圳要進壹步研究放寬高校畢業生、技能人才、特殊專業人才的落戶政策。

五、切實保護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權益。

(十四)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加快推進我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按照國家統壹部署,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保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堅持合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現階段不允許以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十五)積極推進城鄉教育均衡協調發展。進壹步加大教育投入,切實保障城鎮新增居民受教育權利。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制定吸引優質教師到農村學校任教的激勵政策,提高教學質量,促進義務教育均衡規範發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建立非義務教育多元投入機制,加快發展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最大限度滿足城鎮新增居民多樣化學習需求,加強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和培訓。

(十六)建立健全覆蓋城鄉、惠及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健全城鄉統壹的人力資源市場和就業創業管理體系,完善人力資源信息網絡系統,為農村勞動力和新落戶城鎮勞動力提供就業創業服務和就業援助。加強農村勞動者技能培訓,提高其轉移就業能力。完善城鄉各項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壹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做好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和異地就醫即時結算服務。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協調發展。

(十七)加快統壹城鄉居民衛生計生服務體系。將全省農業流動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計生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加快實施城鄉統壹的醫療救助制度。建設覆蓋實際人口的計劃生育服務信息網絡。

(十八)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深入分析當地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住房需求,加強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逐步將有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多渠道籌集住房,著力解決新落戶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探索完善城鄉居民住房公積金制度,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支持城鄉居民住房消費的作用。

(十九)加強基本公共服務的財政保障。積極探索建立財政轉移支付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聯動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權責關系,建立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省、市、縣將根據事權劃分相應承擔支出責任。

第六,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狠抓政策措施的落實。各地要建立戶籍改革協調機制,統籌領導戶籍制度改革,結合實際制定推進本地戶籍制度改革的具體實施辦法。省公安廳、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衛生計生委等部門要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省公安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統籌協調、跟蹤評估、督促指導,認真做好新老政策措施的銜接,把握好過渡期,規範有序落實各項改革任務。

(二十壹)加強宣傳引導。戶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強,社會關註度高。各地、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全面準確解讀中央和省有關政策,及時總結和大力宣傳各地解決群眾實際問題、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群眾預期,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形成推進改革的良好社會氛圍。各地出臺的具體操作性實施辦法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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