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畫的作者通過畫稿獲得的報酬,因為情形不壹樣,交稅的情況也不壹樣,具體如下:
1、與使用畫作的單位存在雇傭關系的,取得報酬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稅,不需要發票也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比如,某出版社的插畫作者,專業為其任職的出版社創作插畫,並在出版物上發布。
2、沒有雇傭關系的,只是應出版單位邀約,創作畫作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稿酬所得”計算個稅。如果對方單位需要發票的,可以在稅務局申請代開免稅發票,免交增值稅。
3、沒有雇傭關系,承接畫稿創作任務,且不保留畫作版權的,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個稅,對方通常也需要發票,在稅務局代開發票需要繳納增值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