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的納稅調整方法
首先按照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確定當年計提或轉回壞賬準備從利潤總額中扣除或計入利潤總額的金額,然後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當年可以扣除的壞賬損失(含壞賬準備,下同)金額,兩者的差額即應調增或調減應納稅所得的金額。其中:
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壞賬損失金額:核銷的壞賬—收回以前年度核銷的壞賬+(年末應收款項余額—年初應收款項余額)×5‰
對上述公式,我們可以這樣理解,稅法在確定可扣除的壞賬損失時,實質上同時采用了直接轉銷法和備抵法。其中,核銷壞賬準予扣除,收回已核銷壞賬計入應納稅所得,屬於直接轉銷法的應用;允許企業稅前扣除按照年末應收款項余額的5‰計提的壞賬準備,屬於備抵法的應用,該項扣除可以視為稅法的特準扣除。至於公式中的“(年末應收款項余額壹年初應收款項余額)×5‰”,是指上年末壞賬準備余額中包含的原來稅前扣除部分遞延至本年後,應當按照應收款項新增余額的5‰增加本年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或者按照凈減少部分的5‰扣減本年可以稅前扣除的壞賬損失(即轉回以前年度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以避免重復扣除。
例如,A公司2002年開始采用賬齡分析法核算壞賬損失(假定不調整年初財務狀況)。其2002年度-2005年度會計上確認的相關數據如下表(見附件):
相關事項如下:
2003年度,某債務人破產。A公司收到受理法院寄來的該債務人無破產財產可供償債的宣告後,核銷其原欠貨款50萬元,年末提取壞賬準備40萬元。
2004年度,收到上述債務人受理法院清償款5萬元(系法院追回的債務人隱匿財產分配額),年末提取壞賬準備15萬元。
2005年度,核銷某死亡個人欠款10萬元,其余應收款項均已收回,年末轉回壞賬準備賬面余額20萬元。
按照上述思路,A公司2002年度-2005年度就壞賬準備涉及的納稅調整金額計算確定方法如下:
2002年度:從利潤總額中扣除的壞賬準備為20萬元
可以稅前扣除的壞賬損失=1000×5‰=5萬元
納稅調整金額=20-5=15萬元,即調增應納稅所得15萬元
2003年度;從利潤總額中扣除的壞賬準備為40萬元
可以稅前扣除的壞賬損失=50+(900-lOOO)×5‰=49.5萬元
納稅調整金額=40-49.5=-9.5萬元,即調減應納稅所得9.5萬元
2004年度:從利潤總額中扣除的壞賬準備為15萬元
可以稅前扣除的壞賬損失=-5+(1300-900)×5‰=-3萬元
納稅調整金額=15-(-3)=18萬元,即調增應納稅所得18萬元
2005年度:計入利潤總額的壞賬準備為20萬元
可以稅前扣除的壞賬損失=10+(0-1300)×5‰=3.5萬元
納稅調整金額=-20-3.5=-23.5萬元,即調減應納稅所得23.5萬元
由於2005年末所有應收款項余額為零,原來確認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也得以全部轉回,即:15-9.5+18-23.5=0。我們知道,A公司2002年度~2005年累計發生的實際壞賬損失為55萬元(即對某債務人的破產債權凈損失45萬元與某死亡個人的債權損失10萬元之和),那麽,通過上述處理,可以看到,累計,從利潤總額中扣除的壞賬損失為55萬元(20+40+15-20),累計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的壞賬損失亦為55,萬元(5+49.5-3+3.5),兩者的扣除數額最終達到了完全統壹。也就是說,即使在備抵法下,不論是從利潤總額中還是應納稅所得中,企業最終可以扣除的仍然只能是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
會計制度規定
雖然企業核銷或收回的壞賬都是通過“壞賬準備”科目核算的,但它們可以通過影響壞賬準備的具體應提取金額,而最終得以從利潤總額中扣除或計入利潤總額;這壹點與稅法規定的壞賬準備稅前扣除或計入應納稅所得並沒有本質的差別,所以,會計制度與稅法的終極差別,仍然在於企業計提或轉回的壞賬準備,按會計制度規定應從利潤總額:中全額扣除或全額計入利潤總額,而稅法規定只能限額扣除或部分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為此,還可以按如下公式,計算確定納稅調整金額:
納稅調整金額=(年末壞賬準備余額-年末應收款項余額×5‰)-(年初壞賬準備余額-年初應收款項余額×5‰)=(年末壞賬準備余額-年初壞賬準備余額)-(年末應收款項余額-年初應收款項余額)×5‰
公式的含義在於:當計算結果大於零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小於零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同上例,2002年度~2005年度的納稅調整方法如下:
2002年度,納稅調整金額=(20-0)-(1000-0)×5‰=15萬元
註:由於假定不調整年初財務狀況,可以視同年初應收款項余額為零
2003年度,納稅調整金額=(10-20)-(900-1000)×5‰=-9.5萬元
2004年度,納稅調整金額=(30-10)-(1300-900)×5‰=18萬元
2005年度,納稅調整金額=(0-30)-(0-1300)×5‰=-23.5萬元
實質上,第二種方法是對第壹種方法的重新表述,但更加便於實務操作,對上述“轉回、遞延”理論的闡釋也更加透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