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準備的相關稅務規定
企業發生的壞賬壹般應按實際發生額扣除。但是,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提取壞賬準備,提取壞賬準備的納稅人應當在發生壞賬損失時核銷壞賬準備。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計提壞賬準備的部分,可在當期直接扣除。
經稅務機關批準,企業可以采用備抵法計算壞賬損失,企業可以提取千分之五的壞賬準備進行稅前扣除。壞賬準備的計提範圍包括企業年末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不包括關聯方之間的往來款項。即只對提取金額不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5‰的呆賬準備金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
參考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
第四十五條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按實際發生額扣除。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提取呆賬準備金。納稅人提取壞賬準備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準備;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計提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以在當期直接扣除;收回已核銷的壞賬時,應相應增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六條經批準可以提取呆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外,呆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買商品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預付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金額。
會計核算采用謹慎性原則,稅法上按實際發生額扣除。由於財稅處理的差異,壞賬準備存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因此應采用負債法計提或轉回壞賬準備。
壞賬準備的會計處理
1.壞帳準備
借方:信用減值損失
貸款:壞賬準備
2.核銷超額壞賬準備。
借方:壞賬準備
信用:信用減值損失
3.壞賬損失實際發生
借方: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和其他債券科目。
4.已確認並轉售的應收賬款再次收回。
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和其他債券科目。
貸款:壞賬準備
與此同時,
借方: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和其他債券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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