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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賬準備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壞賬準備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1,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稅收滯納金;

4.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

5.超出規定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

8.其他與收入無關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企業將不再能夠在稅前扣除按照會計制度提取的準備金,只能在稅前扣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特別規定的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等準備金支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企業從各種渠道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壹)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稅收滯納金;

(四)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

(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第十五條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九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壹)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以所得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凈值全額減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比照前兩款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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