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1,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稅收滯納金;
4.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
5.超出規定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
8.其他與收入無關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企業將不再能夠在稅前扣除按照會計制度提取的準備金,只能在稅前扣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特別規定的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等準備金支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企業從各種渠道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壹)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稅收滯納金;
(四)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
(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第十五條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九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壹)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以所得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凈值全額減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比照前兩款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