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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的對象和範圍

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和範圍為:1,征稅範圍為直接排放到環境中的空氣、水、固體、噪聲等汙染物。2.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這意味著,那些不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人將不繳納環境保護稅。居民個人不是納稅人,不必繳納環境稅。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不繳納環境保護稅: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汙水集中處理和生活垃圾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汙染物。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和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

排汙費征收標準為:應稅大氣汙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汙染當量3.9元,應稅水汙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汙染當量2.8元;根據固體廢物的不同種類,稅額標準為每噸5元-1000元;噪音超標以分貝為單位,稅額標準為每月350元-11200元。

下列情況暫免征收環境保護稅: (壹)農業生產(不含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二)機動車、鐵路機車、越野移動機械、船舶和飛機等移動汙染源排放應稅汙染物;(三)依法設立的城鄉汙水和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汙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四)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五)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五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七條。

應稅汙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壹)應稅大氣汙染物按照汙染物排放量折算的汙染當量數確定;

(二)應稅水汙染物按照汙染物排放折算的汙染當量數確定;

(三)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排放量確定;

(4)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如果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費,可以每次申報繳費。

納稅人申報繳納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排放應稅汙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濃度值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的其他納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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