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表名稱不同:匯算清繳報表名稱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驗證報表;審計報告的註冊名稱為審計報告;
2.概念不同:結算報告用於所得稅結算;審計報告是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信用報告,用於證明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
3.用戶不同:匯算清繳主要是稅務機關或審計機關使用;審計報告應用廣泛,包括政府機構、銀行貸款、新投資者、董事會、股東和公眾等。
4.報告內容不同:最終匯算清繳僅限於所得稅匯算清繳,所以也叫專項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不僅可以報告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還可以報告企業財務情況。
5.審核依據不同:最終匯算清繳主要依據稅收法規;審計報告主要依據審計準則和會計制度;
6.出具情況不同:有兩種企業必須出具結付匯核銷報告,壹種是壹般納稅人企業,壹種是連續兩年虧損的企業;審計報告有多種類型,如離任審計和招標審計。如果高層管理人員離開公司,他們需要離開審計;投標時,需要出具投標審核。
匯算清繳是壹個中文詞匯,是指年度終了後,所得稅和其他壹些實行預繳方式的稅種的征收、匯算清繳。所得稅等稅種通常是按照納稅人每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來征收的。年度結束後,按照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納稅。為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入庫,實際工作中,稅款壹般按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月、季預繳壹般按照納稅人本季度(月)的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額,往往難以與年度決算的計稅依據完全壹致。因此,年度結束後,要根據納稅人的財務決算進行匯總計算,把稅款還清,對預繳的稅款實行多退少補。
最終沈降量的估算:
對於企業:
1,可以幫助企業更直觀的了解上壹年度的經營狀況;
2.多退少補應納稅款;
3.最終匯算清繳並出具報告後,可以降低企業被稅務隨機抽選的概率;
4.規避企業的財務風險;
5.如果由專業的稅務員進行最後的結算,還可以對企業的財務狀況提出合理的建議和意見,避免以後出現財務漏洞。對於國家來說,通常采用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制度,既能保證稅款的及時入庫,又能減輕征納雙方的工作量,在網絡發達的今天也便於提高雙方的工作質量和效率。
稅務審計是指以稅收法律法規為依據,要求稅務代理機構完成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的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
稅務審計不僅僅是檢查稅務代理機構避稅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偷稅漏稅,也是壹種審計。他主要是向稅務局匯報結果。
符合下列條件的,需要做納稅審查:
1.當年虧損超過65438+萬元(含)的納稅人;
2.當年彌補虧損的納稅人;
3、本年度實現銷售(營業)收入3000萬元(含)以上的納稅人;
4.房地產企業年度申報;
5.稅務局通知企業參與所得稅匯算清繳;
6.企業當年虧損較大,希望將當年虧損延至以後年度,以抵消以後年度的盈利;
7.企業為了核對公司賬目,規避納稅的違法成本,通過所得稅匯算清繳進行自查。
綜上所述,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主要是考察企業是否符合扣稅標準。不符合規定的,應註明按有關要求補繳稅款;但由於其依據不同,審計報告不會被用來消除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同壹標準。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納稅年度結束之日起5個月內或者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納稅人根據企業所得稅月度或季度預繳情況,確定本納稅年度需要補征或退稅的金額,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提供給稅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
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註冊地為納稅地點;但註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合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從公歷65438+10月1開始,至65438+2月31結束。
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致使該納稅年度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
企業依法清算時,清算期間視同壹個納稅年度。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應當按月或者按季預繳。
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
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