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經濟承擔了風險。
所謂經濟負擔風險,是指壹種可能增加納稅人經濟負擔的最終結算風險。這裏的經濟負擔應該廣義理解,可能是經濟負擔的絕對增加,比如多繳稅;也可能是經濟負擔相對增加,比如經濟效益下降。經濟負擔風險包括稅收成本增加、繳納額外稅款、繳納稅收滯納金等經濟負擔。
這裏需要強調兩點:第壹,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納稅人多繳稅款並不總是成為稅收風險,因為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多繳稅款,稅務機關發現的應當立即退還,稅務機關發現的可以在匯算清繳結束之日起三年內申請退還。第二,有些人通常將稅收滯納金視為行政處罰的風險,稅收滯納金確實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但鑒於我國稅法,
行政處罰的風險。
行政處罰風險是指在主觀上沒有違法的故意,甚至主觀上沒有過失的前提下,納稅人會因為各種原因,特別是稅收法律政策本身,而受到稅務機關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並為此承擔稅務行政責任的風險。由於稅收行政執法水平還比較低,我國納稅人面臨的行政責任風險很大。同樣,我們也必須強調,並不是納稅人的所有違法行為都需要承擔行政處罰的風險,因為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實施的壹般稅收違法行為,如果在五年內未被稅務機關發現,稅務機關就不能再進行處罰。
3.刑事制裁的風險。
與行政處罰風險類似,刑事制裁風險是指納稅人在主觀上沒有違法或故意,但實質上構成稅收違法且情節或程度嚴重的情況下,可能面臨刑事制裁的風險。必須強調的是,當今中國納稅人的刑事制裁風險並非源於納稅人自身。從理論上講,納稅人主觀故意的逃稅行為不屬於稅收風險的範疇。稅收犯罪也需要納稅人的主觀犯罪故意。但是,鑒於我國現行稅收法律制度很不完善,執法水平和稅收司法水平都不是很高,在實踐中,很多納稅人非主觀的稅收違法行為也被作為犯罪行為處理。可以說,我們很多納稅人承擔刑事責任是沒有任何主觀故意的。
4.名譽損失的風險。
除了上面提到的有形風險,對於納稅人來說,還有壹些無形的風險是無法用數據來衡量或表達的,即聲譽、商譽和聲譽損失風險。這種風險通常表現為,當納稅人被稅務管理機關裁定有稅收違法行為時,其他納稅人會對其誠信產生懷疑,可能不願意再與他們溝通合作。其生產經營活動有可能受到嚴重影響。雖然國內目前條件不是很嚴重,但是在國外風險就很嚴重了,何況壹個偷稅漏稅。即使是稅務計算和支付方面的壹個小錯誤,也可能導致信用危機,最終破產。可以說,隨著我國稅收法治化的深入和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相信信用缺失的風險將在不遠的將來。
5.喪失權利的風險。
所謂權利喪失風險,是指納稅人未按照稅法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導致相關稅收權利喪失。所得稅最終匯算清繳中的權利喪失風險非常普遍。比如納稅人符合企業所得稅減免的稅收優惠,但由於沒有備案,可能享受不到優惠。比如,納稅人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但由於未被認定,不能適用15%的低稅率。
最終結算後可以退稅嗎?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應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2019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超過這個期限的,即使是符合退稅條件的,也不能再申報退稅。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他可以選擇不退稅,但這是納稅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否則將面臨處罰。
結算會有風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