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個稅計算公式:年應納稅額或應退稅額=(綜合所得6萬元-三項保險基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及其他依法確定的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年預繳稅額。
1,專項附加扣除
主要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大病醫療。
2、綜合收益的金額
綜合收入=工資收入+勞務報酬收入+稿酬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其中,工資薪金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免稅所得=勞務報酬所得×(1-20%);稿酬收入=稿酬收入×(1-20%)×70%。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1-20%)。
即:綜合所得=工資收入總額+勞務報酬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總額*0.8+稿酬收入*0.8*0.7。
3.三險壹金專項扣除
三險壹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
二、最終結算
匯算清繳是指年度終了後,所得稅和其他壹些適用預繳方法的稅種的征收、匯算清繳。所得稅等稅種通常是按照納稅人每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來征收的。年度結束後,按照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納稅。為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入庫,實際工作中,稅款壹般按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月、季預繳壹般按照納稅人本季度(月)的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額,往往難以與年度決算的計稅依據完全壹致。因此,年度結束後,要根據納稅人的財務決算進行匯總計算,把稅款還清,對預繳的稅款實行多退少補。
三。最終結算和支付的期限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新《企業所得稅法》統壹規定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期限。企業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並進行匯算清繳,確定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結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