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人員對財務收支監督的基本內容: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予以退回並要求補充和糾正;對違反規定不納入單位統壹核算的財務收支,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不得辦理違反國家統壹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的財務收支;被認為違反國家統壹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的財務收支,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提出書面意見進行處理,單位領導應當在收到書面意見後1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對決定負責;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不實行會計監督,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統壹規定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的財務收支,不向單位領導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對嚴重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財務收支,應當向單位負責人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並配合、支持和協助外部監督機構進行檢查和審計;對違反本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經濟活動以及本單位制定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和經營計劃實施會計監督。2.重要性:財務監督主要是以貨幣形式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具體來說就是對資金的籌集、使用、消費、回收、分配等活動進行監督。例如,通過對資金周轉指標的分析,可以反映企業物質資源的占用和使用情況,並嚴格監督這些生產經營資金的形成和使用,從而促進企業加強生產技術管理,改善物資供應;通過對產品成本相關指標的分析,可以反映生產中物化勞動和活勞動的消耗,促進企業合理使用人力、物力和財力,節約消耗,降低成本;通過對利潤指標的分析,可以反映企業的財務成果和管理水平,嚴格監督利潤的形成和分配,從而促進企業挖掘潛力,改善管理,節約開支,增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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