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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繼續教育是壹年壹次還是兩年壹次?

壹、會計繼續教育每年進行壹次,每年繼續教育獲得的學分不得少於24學分。獲得的學分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壹年度。

二、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有關規定如下:

1.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從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每年不得少於24學分。獲得的學分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壹年度。

2.《規定》第13、14條列舉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各種形式。除了參加培訓,還可以通過其他形式完成,例如:

(1)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和省級財政廳、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

(3)參加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會計大專學歷教育;

(四)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研究項目,或在國內統壹編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論文;

...等。

3.《規定》第18條和第19條分別規定了不同形式繼續教育學分的計量標準。比如:

(1)通過各類培訓的考試或考核者,折算為每課時1學分;

(2)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考試每科合格折算為24學分;

(3)參加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會計學位及以上學歷教育,並在當年通過壹門學習科目的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24學分;

(4)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或其認可的會計知識競賽,合格者或受表彰者折算24學分。

.....諸如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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