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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賬簿保管期限稅務規定

1、保管的對象。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2、保管期限。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3、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等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4、

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的保存問題是帳簿憑證管理中的壹個很重要的問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記錄和證明。保管好這些資料,不僅有利於維護財經紀律、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有序進行,而且在稅收上有著重要意義。征管法所列舉的這壹類資料與納稅有著密切聯系,帳簿、記帳憑證是計稅的重要依據,完稅憑證是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法定標示和納稅人依法履行了納稅義務的法定證明。因此,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這些資料保存得不好,就不利於依法征稅,也不利於稅收檢查工作的開展。同時又增加並明確了發票、出口憑證也是應保管的憑證,用列舉的方式強調了其重要性。

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如《證券法》規定,重要的原始憑證保存期不能少於20年。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1天開始起算。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發票和其他有關資料保管期滿,需要銷毀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銷毀清冊,報單位負責人批準,由資料保管部門和會計部門***同銷毀。銷毀前,監銷人員應在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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