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證領取當年如果是通過了考試,是不需要參加繼續教育的,會計考試每通過壹科考試,折算為24學分,會計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於24學分。
根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第十七條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於24學分。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九條 會計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壹)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以及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被錄取的,折算為24學分;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每通過壹科考試,折算為24學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通過當年度壹個學習科目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24學分;
(四)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第壹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五)獨立在有國內統壹刊號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壹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六)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壹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七)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或其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成績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為24學分。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均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度。
擴展資料: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第三十壹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實行登記制度。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
(壹)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後,應當在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屬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根據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報送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為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會計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如實記載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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